maitong兲蛋
发表于 2012/3/14 19:23
{:5_289:}
木目伯赛
发表于 2012/3/15 14:27
老百姓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牙花哥
发表于 2012/3/15 22:37
不赞同骂人,但赞同批判!理性批判很重要。
曾牙花
发表于 2012/3/17 14:08
批判个鸟,该骂则骂!
张果老
发表于 2012/3/19 00:14
骂得好,骂得妙,骂得交警呱呱叫。
画在心
发表于 2012/3/19 20:04
最可怕的是躲在你看不见的地方一下子跳出来。。。。。。后果大家知道
百善孝为先
发表于 2012/3/19 20:58
执法不公平,什么都要靠关系,这样搞个蛋。所以要挨骂
毒药
发表于 2012/3/25 22:00
{:5_282:}路过
左转弯
发表于 2012/3/25 22:51
楼主真善于总结,您辛苦啦。说得真对
毒药
发表于 2012/3/28 10:06
惹骂的又开始上路了
一枪
发表于 2012/3/28 12:41
越骂越高兴
cwxnr
发表于 2012/3/28 15:41
也不是所有的交警也么坏,谢副局长兼任大队长后最起码能把重要的路口红绿灯装上,以前兴宁有吗?看问题也要一分为二。
hp123000hp
发表于 2012/3/28 16:59
天下乌鸦一般黑,兴宁领导比乌鸦更黑,拿纳税人的钱,不干纳税人的事,法律对领导就是一张白纸,擦屁股干净。真没天理。
txpxm
发表于 2012/3/28 17:24
合法不合理
txpxm
发表于 2012/3/28 17:24
合法不合理
txpxm
发表于 2012/3/28 17:24
合法不合理
txpxm
发表于 2012/3/28 17:25
合法不合理
颍川堂
发表于 2012/3/28 18:59
杀杀杀杀杀杀他全家
曾牙花
发表于 2012/3/28 23:21
也不是所有的交警也么坏,谢副局长兼任大队长后最起码能把重要的路口红绿灯装上,以前兴宁有吗?看问题也要 ...
cwxnr 发表于 2012/3/28 15:41
无牌无证机动车满街飞,红绿灯有个鸟用啊?
曾牙花
发表于 2012/3/28 23:22
审核个鸟
maitong兲蛋
发表于 2012/3/30 00:01
每天顶一下,改变我家乡。
人在画中
发表于 2012/3/30 00:40
每天顶一下,改变我家乡。
maitong兲蛋 发表于 2012/3/30 00:01
每天顶一下,少生几个忘八。
maitong
发表于 2012/3/30 13:27
每天顶一下,少生几个忘八。
人在画中 发表于 2012/3/30 00:40
:lol :victory:
曾牙花
发表于 2012/4/30 18:04
死猪狗,哈哈哈
xiaoqiang
发表于 2012/4/30 18:41
{:5_289:}
交警
飞尘
发表于 2012/5/2 15:53
绝对支持楼主!!兴宁交警与强盗看来并没有区别!!
bigeye100
发表于 2012/5/2 21:27
不想说交警,如果你发生了碰撞事故,被强势的对方要挟,希望交警到场帮你主持正义,那你就可能失望了,交警往往与强势的、串的、有钱有面的是一伙的。
文武双全2010
发表于 2012/5/2 22:33
兴宁特色,见怪不怪!
cyb628
发表于 2012/5/3 09:51
对兴宁的官场作风非常失望。。。
神话
发表于 2012/5/3 10:11
兴宁的红绿灯是不规范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红绿灯不知道该负什么责任.像家炳中学那边机动车和行人都是绿灯.发生意外是迟早的事.
tct
发表于 2012/5/3 15:27
山高皇帝远难免有土匪出没;P
maitong兲蛋
发表于 2012/5/10 20:03
群众眼睛是雪亮的
LYHLYH1826
发表于 2012/5/10 22:14
说得太对太好了,兴宁的政府就是腐败,所谓山高皇帝远没人管,全是贪官,
老吴
发表于 2012/5/11 02:50
乱执法,素质差,罚款名目多,更像是披着警服的强盗,对兴宁的许多部门都无语
墨池
发表于 2012/5/11 12:11
不发表意见。只为增人气。
兴宁理想
发表于 2012/5/11 12:40
楼主真用心,车主们祝福你快乐每一天。
土滑里
发表于 2012/5/15 00:35
今年交警好像没有那么猖狂了,此帖起作用了?
maitong兲蛋
发表于 2012/5/17 12:43
感谢回帖
草民闲言
发表于 2012/5/17 12:58
支持认同
cgs
发表于 2012/5/17 22:55
兴宁只买车不交税的人太多了
wo爱兴宁
发表于 2012/5/17 22:59
见仁见智,你不违法,罚单怎么会找上门
土滑里
发表于 2012/5/22 22:46
{:5_282:}
千万等一回
发表于 2012/6/2 15:51
{:2_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