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栋 发表于 2013/4/1 21:11

公开道歉

   我是jiposulimin会员的家长,在此我代表我的小孩向宁中中心小学的苏x敏老师表示道歉,贴中所说内容纯属无中生有,让苏老师蒙受深冤,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家长的我,真诚地请求苏老师和看过此贴的人原谅!对不起!特此声明。

悠然一生 发表于 2013/4/1 21:25

自演自导?

思思 发表于 2013/4/1 21:28

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i准确的。为什么管理员要在那么多人跟帖以后才删帖,为了聚集人气不需要这样吧!

纯美 发表于 2013/4/1 21:47

铁过精了.

chen051121 发表于 2013/4/1 21:54

无良学生,造业障

眼观天下 发表于 2013/4/1 21:57

你去死吧!一句道歉话就能算了?

原野 发表于 2013/4/1 21:59

老是这么闹也不是办法,该怎么解决的还是要处理的。现在连小孩子也扯进啦,造业障。

琵琶 发表于 2013/4/1 22:08

无风不起浪。

大石板 发表于 2013/4/1 22:57

自己教的学生无语

镰刀。铁锤 发表于 2013/4/1 23:16

老师和老师的家属承受的压力是多大啊!苏老师没有垮就不错了!

dgj 发表于 2013/4/1 23:16

{:5_244:}

微微子-志在心中 发表于 2013/4/1 23:20

是不是又好上了?

水电工 发表于 2013/4/2 00:42

人家清白都给你毁了,

甘草 发表于 2013/4/2 01:18

应该受到法律的整罚

上善若水a8 发表于 2013/4/2 05:28

:o.......................

压力山大 发表于 2013/4/2 07:15

强烈谴责,无良楼主!

xlz 发表于 2013/4/2 08:23

这样造谣是很不好的,受法制制裁....
楼主,如里是真诚有心要苏丽敏老师原谅的话,那么就要拿出真诚行动来
去宁中中心小学学校里面张贴自已的道歉信,并在校门口接受所在师生的询问吧..........

xlz 发表于 2013/4/2 08:26

这样无中生有,还侮辱教你读书的老师,问问,你知道鸡婆是什么吗?
如果老师是鸡婆,那么请问一下楼主,你小孩是不是也在学她呢?如果是你小孩是男孩,长大后是不是也要当嫖客??????????

xlz 发表于 2013/4/2 08:26

这样说老师,你认为可以吗?

xlz 发表于 2013/4/2 08:28

老师不是没有尊严的,可以这样被你乱讲的,有些老师是不好,但你带侮辱性的言语真的很过分.......

广州同乡会 发表于 2013/4/2 08:40

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吧,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你这样乱发帖你想害死你的老师呀。。。。

老A 发表于 2013/4/2 09:34

学生的权益备受保护,教师的权益谁来保护???谁来保护教师的安全??

zyx-603 发表于 2013/4/2 10:53

究竟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唔系挂 发表于 2013/4/2 10:57

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i准确的。为什么管理员要在那么多人跟帖以后才删帖,为了聚集人气不需要这样吧 ...
思思 发表于 2013/4/1 21:28


   A8就是这样的伎俩的啦...谋利吧!

广州同乡会 发表于 2013/4/2 11:35

A8管理人员要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了,不能让A8成为某些人污蔑别人的平台,否则对A8的发展也是相当不利的,A8就不能搞实名制注册吗,这样也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了

琵琶 发表于 2013/4/2 12:51

苏老师一定十分靓。

寒冷雪 发表于 2013/4/2 13:35

这么多天后才道歉,假如苏老师寻短见去了这么办?口水也是一把刀呀!可以杀人的!

xn0008 发表于 2013/4/2 16:15

老师的人格尊严、名誉一句道歉话就抵消了吗?老师已成为人人可以污蔑、诋毁的对象,老师人人自危呀!

xn0008 发表于 2013/4/2 16:18

谣言会杀死人的呀,造谣者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ufc 发表于 2013/4/2 16:19

是啊。发帖的要三思而行,网上的东西不是闹着玩的。

全力08 发表于 2013/4/2 16:45

谁知道呢?有点乱的。

原野 发表于 2013/4/2 17:15

这次希望是真的断干净了,不要和上次一样。为了下一代想一想,为了自己的将来想一想,你还有多少青春可以挥霍。孩子已经长大了,------

路见不平2012 发表于 2013/4/2 18:17

无聊!!!!

路见不平2012 发表于 2013/4/2 18:17

都是骗人的!!!

兴宁A八 发表于 2013/4/3 01:40

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问题二、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
以上就是对如何界定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赔偿并获取被害人的原谅,法院一般会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

兴宁A八 发表于 2013/4/3 01:41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 司法上没有造谣罪一说。
侮辱、诽谤罪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且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我们的刑法学教科书上都是写的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所谓造谣罪,只能归咎到诽谤上,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希望对LZ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相关知识读本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xlz 发表于 2013/4/3 12:01

严惩造谣者...........

xlz 发表于 2013/4/3 12:01

打入十八层地狱............

迷彩 发表于 2013/4/3 13:57

告他诽谤罪!严惩造谣者!饭可乱吃,话不能乱说!

A8维稳办主任 发表于 2013/4/4 12:30

自导自演的SB,出门左转250米,直达三八街,边上有智商充值。

白云朵朵 发表于 2013/4/4 12:42

{:5_235:}{:5_235:}

圣斗士星矢 发表于 2013/4/4 15:55

:@:@:@:@:@:@

520hyq 发表于 2013/4/5 13:05

????

nj123 发表于 2013/4/5 16:37

这个帖子里面真多自导自演的马甲

我爱xn 发表于 2013/4/6 15:19

造谣惑众,污辱她人人格。“对不起”三个字就能解决问题吗?如果楼主有诚意的话,应得到苏老师在网上公开表态“原谅你”为止,要考虑后果。

Dchang 发表于 2014/9/17 08:10

在这里我想要说一句,其实老师,家长都不容易,且学且珍惜这份缘分!

宁江少一粒 发表于 2014/9/17 08:14

各打50大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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