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供地发共有证?
前一段时间,城南村有ZF国土局的人来开会,说城南村的倒供地也是发的是共有证,共有证:是一有块地,是一个集体共有,不准私人起房子,必须要给相关的公司开发,他们的理由:私人开发,土址使用率太低,给公司开发,土地使用率就高。当时全城南村的代表就当场反对,最后:ZF人员只好说解散,会议结束。我就不明白了,1.为什么我们的土地,我们不能做主,非要1000元卖给所谓的开发商?2.我们利用率低,那是我们自己的事,这也不用政府操心吧,政府有时间,先提高一下zF的办事效率先吧。3.共有证,我们农民担心,这是变相给相关人员贪污提供温床,到时我们什么都没有了。4.共有证,这么不得民心,为什么还要搞这种方式呢? :lol倒供地──就是给你们倒卖的!赚钱钱的?高!高!厉害!精尖!;P;P;P 觉得不合理,那去法院上诉吧,兴宁不行上广东,广东不行上北京。。。到时心虚的人不死也得脱层皮。。。 1000元一平方???是真是假啊,N年前都不止这个价了吧 共用,就是让政府有机会插手,这样才有机会贪污,没有利益,鬼才会去管.现在的政府黑的很.... :lol:lol他们的阴谋诡计, 亘古不变的真理,官商勾结!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gdlr/zcfg/content/2012-01/16/content_36541878.htm
第九条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搞什么共有证,直接到各户就行了。 哎这又是政府变相的骗老百姓 这个贴子倒是个个人都意见一致了 顶顶---------------- 愿ZF的主管人事能看见有所改变就好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假的 真正旳共产党人是一心一意关心人民群众,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走向小康,走向富裕,走向幸福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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