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27 17:28

兴宁参战老兵

近段时间来,参战老兵‘非常热闹’。是权益?是利益?.....我不知道。
只能引用诸葛亮的一首诗:
       大梦谁先觉?
       平生我自知;
       草堂春睡足,
       窗外日迟迟!


战友们:应该拧成一股绳,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

路路好顺 发表于 2013/8/27 19:01

各位参战老兵:
为正视听,目前以陈佛祥会长;曾汉泉、陈文辉.李妙华、廖石华副会长;张云新、李建春等财会人员组成的兴宁市参战老兵联谊会组织仍正常运作。本组织将一如既往为本市参战老兵真诚服务。期盼您继续与我们联系!

兴宁市参战老兵联谊会
2013年8月27日敬呈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8/27 21:32

会长:陈佛祥;副会长:曾汉泉、陈文辉.李妙华、廖石华;看看哪个没赚得盆满钵满?我们应该觉醒了!

小何点灯 发表于 2013/8/27 23:43

{:5_238:}

A八 发表于 2013/8/28 00:29

法治会迟到,但从未缺席。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28 15:39

哎:
                                          战友们:应该要拧成一股绳,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这才是硬道理!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28 20:16

哎:
                                       战友们:应该要拧成一股绳,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这才是硬道理!

老兵有话 发表于 2013/8/28 22:30

楼主应该是参战老兵,不知那个部队?看你经常发言!:handshake

宁水情长 发表于 2013/8/29 00:24

3楼这位参战老兵联谊会的,请问你们兴宁市参战老兵联谊会履行过自己的义务么?兴宁市现今还幸存10位左右的抗日参战老兵,其中大部分都是国军,为国家解放事业做了很大的贡献,请问,你们给予过关注和支持么,你们了解兴宁老兵们的情况么,你们如果真有你吹的那么好的话,我们兴宁难得的一位参加过中国远征军的老兵。还参与过著名的松山战役的刘元发刘老,你们给予过关注么,如果你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话,人家刘老为什么60年没去过兴宁县城,为什么在家里过得孤苦伶仃,要我们广东省关爱老兵志愿者联合会接来广州这边广州老人院养老???请三楼你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正视听###

笑古 发表于 2013/8/29 02:21

第一次来,感觉这里几乎全部是负面消极的新闻,遍地谴责唾骂声。

he133 发表于 2013/8/29 10:35

战斗到底,看谁有能力?

nao2nnc11 发表于 2013/8/29 17:26

{:5_269:}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8/29 17:53

3楼这位参战老兵联谊会的,请问你们兴宁市参战老兵联谊会履行过自己的义务么?兴宁市现今还幸存10位左右的抗 ...
宁水情长 发表于 2013/8/29 00:24


      那些所谓的会长、副会长哪里会想到真正需要关注和帮助的老一辈退伍老兵呢?整天为他们的小集体利益绞尽脑汁如何来利用我们,达到他们的最大利益!假若是你所说的那样,在此也呼吁政府能高度关注和提供帮助。

乐活 发表于 2013/8/29 20:56

真让人汗颜!听有关人员反映:有个别老兵打着协会名号到处捞好处。真玷污了军旗。

这一天 发表于 2013/8/29 21:20

参战老兵应包括抗日.抗美.解放.金门炮战.越战等战斗的指战员吧?!

he133 发表于 2013/8/30 10:19

现在我们参战老兵听谁的呀?你们说,

xnsfgh 发表于 2013/8/30 10:44

一个小县有两个参战老兵联谊会一个是陈海棠为首的,一个是陈佛祥为首的?这不让人笑话吗?!

若思 发表于 2013/8/30 11:32

为国不分国共,
不能对国军老英雄视而不见。

顾家 发表于 2013/8/30 16:43

乱套。??????

he133 发表于 2013/8/30 17:55

一定要民主选,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30 19:55

这样确实不雅。。。。。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30 19:59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30 19:59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8/30 21:30

陈海棠比较正直,遭到他们的排斥,所以也没捞到油水。我支持他为会长!

he133 发表于 2013/8/31 11:46

俩个人演讲啰?看谁有原力,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8/31 18:25

我希望广大退伍老兵都能上来讨论一下,决不能再让那些所谓的会长、副会长牵着鼻子走,而好处就他们捞!

军旗 发表于 2013/8/31 18:44

我希望广大退伍老兵都能上来讨论一下,决不能再让那些所谓的会长、副会长牵着鼻子走,而好处就他们捞!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8/31 18:25


   你说的对,我们战友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应该重新进行民主选举产生,不能再这样下去,要不我们就永远成了他们的棋子。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8/31 19:53

你说的对,我们战友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应该重新进行民主选举产生,不能再这样下去,要不我们就永 ...
军旗 发表于 2013/8/31 18:44


请问“军旗”是哪年兵?什么番号?:handshake

he133 发表于 2013/9/1 12:52

团结一条心,

he133 发表于 2013/9/1 17:40

参战老兵投票选记,?

he133 发表于 2013/9/1 18:10

会长应该重新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是对的,

he133 发表于 2013/9/2 12:24

陈佛祥老实,工作负责,民主合适当会长呀

he133 发表于 2013/9/2 16:43

陈佛祥老实,工作负责,民主合适当会长呀

恶霸鬼 发表于 2013/9/7 08:58

兴宁参战老兵是好样的,向你们致敬.

社会扫描 发表于 2013/9/7 11:32

       你们“参战老兵团结起来”是想干什么?是想打谁吗还是想闹事呢?你们打过越南是过去的老黄历了,现在还想干什么?静静的养老吧!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9/7 15:42

养老是要钱的!

he133 发表于 2013/9/7 18:39

参战人员是卫国争光人,献出青春和生命人,参战人员多是半百多岁人了,社会要多关他们。

一生幸福 发表于 2013/9/8 08:28

参战老兵光荣,我们尊敬你们.

防小人防圈套 发表于 2013/9/8 16:50

参战老兵伟大,可爰.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9/8 17:58

军人都是最可爱的人!但某些退伍老兵已经渐渐丧失了军人的本色,整天只知道怎样利用我们战友联谊会的名义来获得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用,我们是不是应该觉醒了?

看看他们 发表于 2013/9/8 18:05

哎:
                                          战友们:应该要拧成一股绳,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 ...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8/28 15:39


应该是:战友们,应该要拧成一股绳,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利益才是硬道理!

军旗 发表于 2013/9/8 21:42

楼主的高见呢?

一生幸福 发表于 2013/9/12 07:55

参战老兵受人爱敬.

家族兴旺 发表于 2013/9/12 08:27

当兵阿哥是好汉.

受伤的人 发表于 2013/9/15 14:29

444444466666646货.

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13/9/18 23:44

现在在论坛、网络上造谣、中伤、诽谤他人的小人注意了:“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
刑”!!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


  入罪标准设定严格“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13/9/18 23:59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ms.xna8.com/thread-228796-1-1.html

2908918754 发表于 2013/9/19 00:40

参战老兵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有的人利用我们达到他个人的利益真令人憎恨,我们也不是傻子。

he133 发表于 2013/9/19 11:33

参战老兵开始议论吧,谁做会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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