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7900 发表于 2014/4/28 20:30

想发财,就不要搞教育,搞教育就不能丢下自己的责任!

12357900 发表于 2014/4/29 22:13

吃空饷”以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工资福利,或通过欺骗行为取得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根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对发“空饷”者应以渎职犯罪定罪处罚 “吃空饷”的本质就是弄虚作假非法侵占国家财产。其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腐败,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而且,无论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犯罪,都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范围。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吃空饷”事件开展调查,有利于打击“吃空饷”背后的职务犯罪。


12357900 发表于 2014/4/29 22:15

对“吃空饷”现象,相关部门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明知有人领“空饷”而不进行处理的单位负责人,也就是发“空饷”者,应当按照滥用职权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如发放“空饷”数额较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按照滥用职权罪论处;对将发“空饷”作为行贿手段的,可按照行贿罪论处;对于存在其他情况的,如存在受贿情形的,可按照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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