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89qq 发表于 2015/3/4 08:18

花灯之乡出奇事

    在新春佳节刚过喜迎元宵节之时,龙x镇、龙x村的一位老实、肯干但不善交际,不会巴结上级领导的好书记袁x强。给龙x镇政府多名领导及上一届村支书袁xx的通力运作下被迫辞职。想让他们心目中肯听招呼又会巴结的袁x来接任。此人不学无术、满嘴粪话,经常与人通奸,在龙x村是老少皆知之人。
    此人能接任,那么村民选举法何在、村民选举权何在。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如有领导关注此事,可以落村一 一调查。

小风树 发表于 2015/3/4 09:27

不明觉厉,求真相,求解释~~

棒雄 发表于 2015/3/4 09:42

这种情况在宁中镇也存在一个案例

hbnm 发表于 2015/3/4 09:43

小风树 发表于 2015/3/4 09:27
不明觉厉,求真相,求解释~~

求解释,现在换谁做,说来听听。

LHX2012 发表于 2015/3/4 21:13

唉,现在选举只是做做样子,选民证都好几届没拿到了!

山里人-家 发表于 2015/3/4 21:16

主要是选的,书记是委任的。

taiyang237 发表于 2015/3/4 22:05

龙坪??

008520753aa 发表于 2015/3/8 09:19

利益促使.有买官卖官嫌疑。

行动力不足 发表于 2015/3/8 10:05

- -表示出生29年没参与过龙x村选举

淡訁一句 发表于 2015/3/8 18:40

有权别任性,否则到后来一定会搬石头砸自己脚.

二斤九 发表于 2015/3/8 18:46

袁杰古?老书记?叫八?

二斤九 发表于 2015/3/8 18:47

龙田盘石

二斤九 发表于 2015/3/8 18:47

龙盘老书介杰古?叫八?

xn4466 发表于 2015/3/11 20:47

做人要厚道!诽谤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敢实名举报吗?小人一个!

jony163 发表于 2015/3/11 21:50

据我所知,村委会主任是一定要选举的,而村委会书记是上一级部门可以直接任命的,只要任命者是党员。

xn4466 发表于 2015/3/11 22:19

都是一些没能力者,又想去当村干部的造谣小人!正直人不会这么发帖干这事的!争做人民公朴好事!在这争做小人!可耻!

宁水情长 发表于 2015/3/11 23:55

连地名都不敢发出来,打都打了一个字了,还隐晦什么XX,还龙X镇,龙X村呢,你这人,真是有种做贼心虚的感觉。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是龙田镇龙蟠(盘)村啦,不然还有那个龙什么镇啊,哥哥,你发帖能不能别这么逗啊

008520753aa 发表于 2015/3/13 10:41

人家敢发帖就一定有依据.纸是包不住火的.事情会有水落石岀的一天.

xn4466 发表于 2015/3/13 10:48

hbnm 发表于 2015/3/4 09:43
求解释,现在换谁做,说来听听。

搜56789qq发帖者,示众明真相!毁花灯之乡形象之人!

龙田人1 发表于 2015/3/13 11:20

龙盘村原支部书记是因身体原因自愿提出辞职的,镇党委、村支部会严格依法依规选出能人领导该村。

龙田人1 发表于 2015/3/13 11:29

龙盘村原支部书记是因身体原因自愿提出辞职的,镇党委、村支部会严格依法依规选出能人领导该村。

mzxnzwx123 发表于 2015/3/13 12:20

龙田人1是该村人吗?看样子是正直人,好人!

兴旺安宁LUCK 发表于 2015/3/13 17:18

最高法:发帖造谣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平静如水 发表于 2015/3/13 17:40

:lolXN村干部最屎马必须具备的素质就是────食、拿、卡、要、嫖、赌、吹、吓、拐、骗、榨!挺正常哦!;P

pgz 发表于 2015/3/14 14:28

平静如水 发表于 2015/3/13 17:40
XN村干部最屎马必须具备的素质就是────食、拿、卡、要、嫖、赌、吹、吓、拐、骗、榨!挺正常哦!

如屎,过年停了一个月沒吃药,病情又发作,该回去吃药了,听话啊!乖!

人民是政府老大 发表于 2015/3/14 17:03

表示29岁没有选举过,都是骗人的,什么民主选举,我听我姐讲过一次,说那是都是直接给你一个表,照抄就行了。

无穷 发表于 2015/3/14 17:13

顶一个,

javence 发表于 2015/3/25 08:57

"经常与人通奸"?
真有其事?还是诽谤?求真相

哈1111 发表于 2015/3/27 18:04

袁强做书记盘石围的老之北就爽了

哈1111 发表于 2015/3/27 18:14

袁强做书记 大家看好老婆

二斤九 发表于 2015/3/28 09:23

mzxnzwx123 发表于 2015/3/28 09:45

哈1111IP地址昨天注册于龙田工商所附近!

mzxnzwx123 发表于 2015/3/28 09:50

二斤九 发表于 2015/3/28 09:23


哈1111lP地址昨天注册于龙田工商所附近!

哈1111 发表于 2015/3/29 02:53

mzxnzwx123 发表于 2015/3/28 09:50
哈1111lP地址昨天注册于龙田工商所附近!

你老管人地址干什么。你也查不出的,吃屎狗。。。。。。。。。。。。。。。。

yuanqiang 发表于 2015/3/30 00:36

人家做不做书记不关你的事 关键能不能为磐石村作贡献 你们不要拿没证据的事攻击人

yuanqiang 发表于 2015/3/30 01:06

你说X强经常和人通奸,你说出来和谁。。。。。。。。。除了吊打,,,,,,,,,不然就是诽谤

有权别任性 发表于 2015/3/30 11:19

人家跟帖,碍你事吗?老查人地址干嘛?跟帖也犯法吗?

补充内容 (2015/3/30 11:55):
要文明上网!

有权别任性 发表于 2015/3/30 11:46

龙田镇政府是非常英明的!绝对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出为人正直,以时俱进,爱民如子,深得民心的能人来领导该村。

HHH111 发表于 2017/2/23 19:59

袁强又出来了·········还是选书记,脸皮厚啊

HHH111 发表于 2017/2/23 20:13

支持‘通奸’书记·········哈

兴宁卫士 发表于 2017/2/24 12:04

广大人民群众有问题有冤情,请实事求是向兴宁市纪委投诉 !。请复制网址,在网上如实反应情况即可!

http://jw.xingning.gov.cn/feedback/559a2aae0d163794ef8acf12/

丘兴平 发表于 2017/2/24 12:48

现在怎么这么多这种事情,过年回去也有听到说谁谁谁做了书记,说他以前天天赌博嫖货里的人现在都做官了。

草原狼 发表于 2017/2/24 14:54

大家都说兴宁以前官多,但现在落后了,因为跟不上时代了。现在要做官得先学会嫖赌吃喝,更重要的是会擦鞋。比如骠完了不但得买单,还得忽悠领导功夫好,哪怕只是一分钟先生,也得把它忽悠成一击即中,一触即发的神功。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花灯之乡出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