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你 发表于 2016/1/15 15:47

已婚男致兴宁初二女生怀孕 证据不足被判赔15937元

一名初二女生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一成年男子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到该女生怀孕7个月,其父母才知晓此事,当即报警处理。记者昨日获悉,本案民事赔偿方面,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男子存在过错构成民事侵权,判决他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937元;刑事追责方面,因证据不足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兴宁女生林林(化名)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据林林诉称,2012年2月,云南男子陆某通过聊天软件在网上与她相识,之后在2012年3月,陆某通过聊天软件诱惑她到广州市花都区一家旅店开房,威逼她与其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当时林林还未满14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林林未成年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林林怀孕、引产,判定陆某应赔偿林林各项损失合计15937元。
  但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不予起诉。据知情人士透露,陆某在事发时并不知道林林未满14周岁,此外关键是因为认定陆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记者章程)

法治社会 发表于 2016/1/15 16:35

青春少艾,涉世未深,上当受骗,比比皆是!

李东序 发表于 2016/1/15 16:50

要是在兴宁那就是云南那个男人的问题!你自己跑花都去,我就呵呵!

嗨王高歌 发表于 2016/1/15 17:25

自己不作死,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没脑屎的妹仔里,以后嫁吾出了…

ZX132888 发表于 2016/1/15 17:54

法律不是规定和未成年人不是都判强奸罪吗

郎当古 发表于 2016/1/15 18:06

笑话!既然证据不足还需民事赔偿吗?犯罪成本太低了!我还是觉得国家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

林光顶 发表于 2016/1/15 19:49

死云南佬

淋生锅 发表于 2016/1/15 20:04

天朝的法律漏洞百出,判定的法官更是奇葩,应以强奸幼女罪判,还"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但又判赔偿15937元,这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吗?法院的某人或许是收了陆某黑钱,所以味着良心判,还不予立案!换成受害人家长是李逵,嘿嘿!李逵会说:爷爷要了狗官跟鸟人的狗命!

快乐人 发表于 2016/1/15 20:24

色字头上一把刀

青春撕扯流年 发表于 2016/1/16 11:09

14岁。。。

mzxn8888888 发表于 2016/1/22 18:43

青春少艾,涉世未深,上当受骗,比比皆是!

萨牙 发表于 2016/1/22 22:27

兵荒马乱的年代,希望未来的老婆少挨几炮吧。

兴宁的清晨 发表于 2016/1/22 23:20

他们不知道DNA技术吗?证据不足?

豆腐古 发表于 2016/1/23 09:53

唉,一声叹息。人不自爱,后果就是一地鸡毛。屎裤自己洗。

笑古 发表于 2016/1/23 11:33

自作自受

43252475 发表于 2016/1/23 15:59

ZX132888 发表于 2016/1/15 17:54
法律不是规定和未成年人不是都判强奸罪吗

男方绝对有势力!

益林888 发表于 2016/1/23 17:56

兴宁的家长要留心了:好多看似懂事的初中生孩子在学校已经被校外的小混混蛊惑,带坏,强迫发展成马仔了!!!充当了校外小混混的打手敲诈勒索弱小学生和玩弄学生妹的工具了!!!

懒洋洋a 发表于 2016/1/23 18:30

证据不足??筒单DNA定決论!检察院呀,真无语……

wxm1998 发表于 2016/1/23 21:31

精子化验就是证据

wxm1998 发表于 2016/1/23 21:32

妇人家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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