涯也是兴宁人 发表于 2010/7/27 23:28

兴宁交警惊曝中国法律特大漏洞!

按兴宁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思路:中国的法律有个大漏洞——杀人可以不偿命了,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只要把你想杀的人(在其横过公路时)干倒在机动车道就行了,最多也就认个与死者同等责任(搞不好还要死者负主要责任),赔偿十几万了事……甚至可以说我认赔,但我没钱……赖掉……一点事都没有……
前提是:你要干得像交通事故,并一口咬定是交通事故……

小黄鱼 发表于 2010/7/27 23:31

这个问题有点儿戏.

即使再大的仇恨,也不能杀人.

粤BWW568 发表于 2010/7/27 23:42

所以说共产党厉害嘛/

追风 发表于 2010/7/28 09:36

社会上买凶杀人那可是很常见的事啊!

呆古里太伯 发表于 2010/7/28 10:54

哪个交警,警号多少

玩转地球 发表于 2010/7/28 11:00

有道理

mz3310 发表于 2010/7/28 11:47

中国有深圳特区,广东有兴宁特区。

烦人 发表于 2010/7/28 11:59

不明白什么意思

崖系兴宁人 发表于 2010/7/28 23:41

杀人和肇事是两个绝缘不同的概念事故认定并非凭谁咬定就行的

zzh19900211 发表于 2010/7/29 18:12

放屁

c0re 发表于 2010/7/29 18:25

楼主46货,你爱杀人也要等凹你仇人一个人吃马路上行,而且毛任何目击者,而且要求驾车能撞中目标并且当场输老命,以上3个条件缺一不可。天时地利人和 机会只有不到1%
唔咩既话,撞到半生死,你就等脸倾家荡产和蹲监房吧

狂麻 发表于 2010/7/30 15:07

广东有兴宁特区。

涯滴德 发表于 2010/8/2 21:38

这个谁都知道啦,只要不逼上梁山,走投无路,谁会这样干。所以不要把人逼急了

涯也是兴宁人 发表于 2011/4/24 10:50

楼主46货,你爱杀人也要等凹你仇人一个人吃马路上行,而且毛任何目击者,而且要求驾车能撞中目标并且当场输 ...
c0re 发表于 2010/7/29 18:25

不管怎样,到时兴宁交警就会出“交通责任认定书”——各打五十大板……

呵呵 发表于 2011/4/24 15:34

不管怎样,到时兴宁交警就会出“交通责任认定书”——各打五十大板……
涯也是兴宁人 发表于 2011/4/24 10:50


    如果你爸不是李刚你就尽管试一下。

小牛队 发表于 2011/4/24 16:07

刚刚开车,路中央猛的出现一个人,尽管我及时踩刹车,但仍然撞到了那个人,我心想,这回事儿闹大了,我下车连忙要道歉,并准备送她到医院,我刚打开车门,还没等下车,她就跑了,跑的比我车速都快,我连忙大喊:“我爸不叫李刚!”她边跑边大叫:“我怕你是药家鑫!!

光顶 发表于 2011/4/24 16:11

有道理。

乔木 发表于 2011/4/24 21:45

真土匪行径

宁中好青年 发表于 2011/4/24 22:52

撞死人有关系,没事的,共产党话事,要你死就死

磊磊 发表于 2011/4/24 23:59

杀人和肇事是两个绝缘不同的概念事故认定并非凭谁咬定就行的

泰宁叔叔 发表于 2011/4/25 06:40

楼主46货,你爱杀人也要等凹你仇人一个人吃马路上行,而且毛任何目击者,而且要求驾车能撞中目标并且当场输 ...
c0re 发表于 2010/7/29 18:25


    楼主脑子有问题,建议送庭芳那好好修理一下!

LUOGUOHAO 发表于 2011/6/6 17:08

这样草菅人命,还有天理吗?(转载)

       
  给大家的一封信-------兴宁特大惨案、冤案、野蛮的人命案
  俗话说:家事、国事、天下事;风声、民声、救命声,声声入耳……这件交通事故肯定存在蹊跷、离奇怪案,报废泥头车违法撞死人没刑事责任(法官讲)?套牌(假牌)报废泥头车、没买道路交强保险、超载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开小差/没有踩刹车)……造成当场撞死人,人死于报废泥头车右前轮下(路边)并擦地十几米惨死-----惨目忍睹---。后台老板疏通交警不露面,使肇事司机(肖俊波)自认车主替罪;交警执法不公/不作为/渎职……判双方5/5分成各打50大板……?不拘留肇事司机、偏袒肇事者以及不追究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人命惨案的刑事责任;肇事司机(肖俊波)一直耍赖、态度横蛮恶劣、没有一点赔偿的诚意,声称无力偿还并躲藏起来,至使目前法院也无法办理赔偿事务,使悲愤的死者家属二年来得不到半分赔偿和安慰……肇事司机老板竟还潇遥法外……?。请问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良心何在……?事发在2009年1月1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广东兴宁市新陂洪溪桥圆盘路段的重大交通人命惨案!梅州电视台1月20/21日晚《民生820》报道过现场。羊城晚报/金羊网//南方日报/南方网客家论坛//梅州/民生论坛热播网帖。特希望政府、网民关注/关切此惨案:公正、公平为民伸张正义……关切民生惨案。给死者家属应有的安慰和补偿!……来自死者家属的心声!谢谢(罗生)
  
  -----梅州百姓兄弟逼上梁山,打折拍卖‘法律白条’——今天,我来自粤东山区,“世界客都”,“文化之乡”,“足球之乡”——梅州——兴宁(百姓兄弟)。在广东南方日报媒体/南方网,南方论//羊城晚报/金羊网坛现场打折“拍卖”一份兴宁市人民法院(交通死亡赔偿)判决书,底价是五折拍卖(10多万元人民币),以此追讨托了差不多2年之久的26多万元人民币(本金)交通死亡赔偿欠款。据拍卖当事人(罗生梅州兴宁人),30多岁被迫无奈出此下策。
  30万死亡赔偿款竟成为“法律白条"。事情还得从2009年1月19日,在梅州兴宁新陂洪溪桥圆盘路段重大交通死亡事故说起(时至腊月二十四,“入年价”时),人们常说:“入年价,讲好话,作好事,”但是好话、好运没来到,却噩耗、坏运就突然降临到我头(家)上——一个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的孩子(五岁)惨死在报废泥头车右前轮下(路边)……擦地至十几米致死,惨目忍睹!!!但不久,由于交警部门(某人)腐败,不作为,执法不公;幕后车老板所作所为的奸计(事后疏通交警及不露面),报废泥头车(知道报废泥头车出事的严重性)突然换了“新主人”,使肇事司机肖俊波自认车主顶罪:由于肇事司机肖俊波自己一无所有、无家四壁的人(1982年生)……,一句话我没钱、无能力赔偿,一走了之……?竟成了没有可供执行的“空架子”死人一个,只留下一辆无法处理报废泥头车车辆(日产日野,没交保险)、肇事司机肖俊波至今还逍遥法外(这叫金蝉脱壳---幕后高人指点所致)。
  罗生迫于无奈之下,在2009年,4月份起诉到兴宁市人民法院,法院也就鬼画符一样:交警讲没就没,判双方5/5分成各打五十大板。于2009年7月6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判肇事司机肖俊波赔偿死者家属26万元人民币(本金),它拒签法院判决书(本人没到现场),又拒不执行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兴法民一初字第461号]后,一走不了了知,简直人间“蒸发”一样,查无音讯……,又不上诉不服。于2009年8月到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时间一天天过去,我却未拿到一分钱的死亡赔偿款,法律何在?良心何在?社会的悲哀,法治的悲凉!!!
  我(罗生)至今为这场噩耗、恶运(交通死亡事故)的官司付无辜出惨重代价。目前,我因打这场无辜官司欠下7.8万元的惨重债务,生活惨重。眼见时间一天一天过去,却不见法院任何新信息和采取任何措施。真是——望穿秋水、竹篮打水一场空?? ?无事泼到一身臊……?
  我(罗生)被逼无奈之际,我在这里特希望政府部门、有识之人、有识网友、朋友,欢迎光临、欢迎惠顾、赏脸……!只好来到这里(老地方——南方日报/南方网//羊城晚报/金羊网)打五折拍卖“神圣的法院判决书”——兴宁市人民法院(2009)兴法民一初字第461号。我屈膝泪下、期待希望……期待明天、未来…….(罗生 13536710622)
  真的法律无价吗、?? ?唉------白纸一张----!!!!-------------
  --------------这么明显的交通肇事死亡事故----报废泥头车违法撞死人,梅州XN交警-----竟然昧着良心判定为5/5“责任对开”!请问死者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哪50%的责任?
       ---------难道没有想着法子开创其它收入渠道?
       为什么普通的交通事故,由于交警的掺和都变了味呢?――“钱会云案”“李刚门”“70码事件”――大家别只盯着这些交通事故肇事者后面的权贵,其实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交警们都能秉公执法,权力、金钱就没法寻租,这些类似事件也就不会这么复杂!马克思说过:“…当利润达到300%时,就会有人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试问这些“门”事件中,会有多少的“利润”呢?!
       当执法者也贪图钱贵,法律只能是浮云了!
      
       请全国的百姓评评理,梅州XN交警------的5/5分成责任认定对不?!
       这样草菅人命,还有天理吗?不要再拿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来损害百姓的利益、满足你们自己的私欲了!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
       梅州XN交警--------5/5“对开门”,死者蒙冤待昭雪---------!

maitong 发表于 2011/6/8 13:14

你跟谁有仇,开车去撞一下试试?

plaster 发表于 2011/6/8 15:02

没人敢过马路了。

宁中公社 发表于 2011/6/8 15:34

这单交通事故判同等责任确实有失公平,驾驶员最起码是主责甚至是全责。主责以上就要负刑事责任的,罗生当时就不应该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应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责任认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现在提请行政诉讼告兴宁交警不知还能否改判。

一见如故 发表于 2011/6/8 15:50

回复 22楼 LUOGUOHAO


    司机是坭陂的肖俊波吗?

我很好 发表于 2011/6/8 17:24

{:5_282:}

xulinfeng 发表于 2011/6/8 18:44

回复 16楼 小牛队


   顶

新手007 发表于 2011/7/28 09:38

路过!!顶下!!!!!!!!!!!

1524875582 发表于 2011/8/3 01:17

不知你们知不知道,前几年龙田苑塘路段泥头车撞了一何姓男子后逃了,何姓男子因未及时施救而死亡,那案件至今未有结果呢......唉

迟猪佬 发表于 2011/8/3 04:00

路过、、、见到了一个无知的帖子

坏蛋 发表于 2011/8/17 00:47

不知道是谁没良心,出了事不负责任天打雷劈。。。。。。杀。。。。。

诚为先 发表于 2011/8/30 08:14

真的以有这样的“(涯也是)兴宁人”而感到羞愧,脑有问题?!

zhongqiang 发表于 2011/8/30 10:36

社会黑,黑社会。

mzlyh 发表于 2011/12/9 19:55

杀人和肇事是两个绝缘不同的概念事故认定并非凭谁咬定就行的

问你呢 发表于 2011/12/9 21:49

尖脑壳,高。

兴宁理想 发表于 2011/12/9 23:51

不解啊?

友益茶园 发表于 2011/12/10 00:36

发表此帖是何居心,可耻!法律有此漏洞也不该发表这样的帖子!

东方不败 发表于 2011/12/10 16:50

楼主搞错了吧,

道济 发表于 2011/12/10 18:19

误导人,不可取。。。。。。

小城小市民 发表于 2011/12/10 18:47

无稽之谈

江南雨 发表于 2011/12/11 10:55

的确有此可能性存在!我在十几年前已意识到这个问题!

xnag123 发表于 2011/12/11 19:33

笑话!!!

路遥 发表于 2011/12/11 20:18

谁会在车就在自己面前的时候过横过机动车道???
如果是真的有这样的人,这不是谋杀,而是他本人想自杀
楼主是SB。鉴定完毕。

xiao@qiang 发表于 2011/12/11 20:43

{:5_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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