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后炮 发表于 2011/4/19 10:05

兴宁交警天价---拖车费 保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也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说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是针对违章停放车辆而言的。对于因交通肇事需要拖车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收费,所以就沿用过去的办法一直在收。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看,拖移车辆是公安的公务行为,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费用是由财政预算的。如果允许拖车收费,那么刑警破案是不是也要向当事人收费?再说,既然是强制收费,必须有授权。交警部门以自己一直在收取拖车费作为收费理由在辩解,可是他们以前收费的依据是哪来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有严格要求,以历史上的行为来解释现实行为的合法性,不是一种依法行政的态度。
一般来说,对于政府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老百姓的私权利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因为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向私权利领域扩张;同样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因此,以“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为由收取拖车费是错误的

马后炮 发表于 2011/4/19 12:36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450号《关于行政执法证据保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对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导队办公室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停车费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交警部门因调查鉴定需要扣车,本身就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车主被交警扣车,从交警手中取得扣车凭证。取车时理应由车主交回凭证,交警交还车辆。车主跟停车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但交警部门要求车主到停车场取车,还要向车场缴纳巨额停车费用。显然与法不合!
即使停车费用需要车主支付,也应该先由交警部门向停车场支付,再由交警向车主收取,由交警出具收费凭证。


公安部关于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明发925号  公交管[199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从5月20日起执行。请各地立即通知所属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联系、解决有关执行问题。1992年5月20日以后处理的交通事故,(含1991年1月1日后发生,5月20日前未结案的),应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价费字216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保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的规定,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一)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二)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三)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四)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五)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六)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马后炮 发表于 2011/4/19 12:47

摩托车给拦到:拖车费用90元 ,停车费用一天20元,不开具任何发票收据!
以上是相关法规,请给兴宁人民相关回答!

吾本客家 发表于 2011/4/19 14:36

收拖车费是违反的,可告他

宏香 发表于 2011/4/19 20:21

罚款不给收据?交款时录像下来作证据放到网上去!简直就是土匪!

好东东 发表于 2011/4/19 21:34

支持楼主

和记 发表于 2011/4/19 22:02

嗯,,支持。

橴ぁ楓 发表于 2011/4/20 14:06

不乱收费哪来的他们的钱和工资 ~~~

hitmangao 发表于 2011/4/20 14:59

罚款不给收据?交款时录像下来作证据放到网上去!简直就是土匪!
宏香 发表于 2011/4/19 20:21


    支持!!

永远有多远 发表于 2011/4/20 18:36

唉,我们平民百姓怎么生活呀?!!!!

乔木 发表于 2011/4/20 20:57

公安交警自述:我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土匪,我怕谁?谁奈我何?。。。。。。哈哈!

xingningw 发表于 2011/4/20 20:57

物价猛涨
还大捞钱
我们老百姓真是变成水鱼了
想捉就捉

heweidog 发表于 2011/4/20 21:33

这就是有牌的土匪

huiguoguo 发表于 2011/4/20 22:25

交警当中也有好人。。。。极少。。。。少到忽略不计

童话 发表于 2011/4/20 23:04

下次被拦下来揍那些狗交警~

蓬莱阁居士 发表于 2011/4/21 21:03

马后炮:你对政策真是了如指掌ie

王牌部队 发表于 2011/4/21 22:03

马后炮,你真行!我支持你!
现在兴宁的交警就这样,这个拖车费我是佩服得不得了!
街上报废车、套牌车、无牌车横行,他们不敢管,专拿老百姓宰!

新的开始 发表于 2011/4/21 22:16

干他,顶!

女人花 发表于 2011/4/22 09:55

我的车被拦了,今天要去取车,要交拖车费一百一.可是,录下来放到网上去又怎么样,也不会有人管的,官官相护啊!

阿赖古2528 发表于 2011/4/23 06:57

马后炮,你真行!我支持你!
现在兴宁的交警就这样,这个拖车费我是佩服得不得了!
街上报废车、套牌车、 ...
王牌部队 发表于 2011/4/21 22:03


    不信,我妹的助力车都让扣回去了,那么大东西他们会不管?

乔木 发表于 2011/4/24 21:51

跟土匪讲法,有用吗?

磊磊 发表于 2011/4/25 00:07

马后炮,你真行!我支持你!
现在兴宁的交警就这样,这个拖车费我是佩服得不得了!
街上报废车、套牌车、无牌车横行,他们不敢管,专拿老百姓宰!

xingningpopo 发表于 2011/4/27 15:03

不这样他们连烟都抽不起。腐败

仙人草 发表于 2011/4/27 15:11

顶。支持LZ的观点。

能者 发表于 2011/4/27 17:25

民告官有多少是成功的?老百姓苦呀

歼20 发表于 2011/4/28 10:42

听说发这个帖的人是和停车场有股份的。

木目伯赛 发表于 2011/4/28 11:14

如果兴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现“领工程”行为,不进行“埋伏式”执法,交警队伍中不出现类似*队长开赃车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我想获得只有尊敬,而不是现在的唾弃。

马后炮 发表于 2011/5/10 13:36

现在无证件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了

大对干部 发表于 2011/5/10 15:00

确实是大贵贵,是否有章可查,还未知

☆雅◎趣☆ 发表于 2011/5/12 11:15

不杀你杀谁????

新手007 发表于 2011/7/28 09:46

路过!!顶下!!!!!!!!!!!

坏蛋 发表于 2011/8/11 22:04

又是兴宁交警。。。。。。。

1524875582 发表于 2011/8/12 16:08

兴宁交警就爱钱啦,每次不小心惹到都要脱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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