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标题: 明珠加油站对面广兴鱼生店老板大不道德了 [打印本页]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3 15:31
标题: 明珠加油站对面广兴鱼生店老板大不道德了
8月31日有个客人在广兴鱼生店吃宵夜,到第二天早上10点家人发现死在店里,到现在店老板没有对死者家人表示慰问,还开店做生意。有朋友们想去他那吃宵夜的,请不要去,那里有冤魂,,,,,,,
作者: 胡总微服兴宁    时间: 2012/11/23 16:52
真的还是假的?什么原因死在店里的?老板有责任吗?
作者: cmsj    时间: 2012/11/23 17:11
楼主 死者死在谁的店里?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3 17:40
死者就死在广兴鱼生店里
作者: 水河澹澹    时间: 2012/11/23 17:48
岸跌人畏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3 17:58
鱼生和酒是???????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3 18:00
有吃鱼生的人注意这间店了,老板没人性的。。。。。。
作者: 老吴    时间: 2012/11/23 19:14
鱼生是最不卫生的,不知有多少寄生虫,吃多了肯定会出事就不足为奇了
作者: 寒冬    时间: 2012/11/23 22:37

作者: 一个人走    时间: 2012/11/24 08:52
楼主,不把事情说清楚,只要求老板出来赔礼道歉还是赔偿人民币,就在这里污蔑,有点是为了要钱吧?
作者: ZX132888    时间: 2012/11/24 09:00
人死在店里老板多少有点责任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4 10:30
”一个人在走““:老板同死者家人说:他没责任。死者才39。父母就他一个儿子。老人家怎么办啊?
作者: 1442051955    时间: 2012/11/24 12:53
楼主你太黑了,你怎么能妖言惑众。死者当时来我舅舅店里的时候已经酩酊大醉!而却他不是来我舅舅店里吃饭的。只是因为他喝得太醉我舅舅念在好友的份上才带他到店里睡觉。而且在晚上我舅舅还打电话给死者家属前来接他。我舅舅没有任何责任! 你们完全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没必要来店里烧纸钱  洒玻璃。还在论坛污蔑!天理何在,我舅舅只是行好心。其实他才是受害者!
作者: 1442051955    时间: 2012/11/24 13:20
清者自清,若再有人恶意污蔑,我们将付诸于法律行为!广兴鱼生店
作者: 混食等死    时间: 2012/11/24 13:21
表示最深切的同情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4 20:07
楼主你太黑了,你怎么能妖言惑众。死者当时来我舅舅店里的时候已经酩酊大醉!而却他不是来我舅舅店里吃饭的 ...
1442051955 发表于 2012/11/24 12:53



    讲这话不怕威哥去找你吗?要是可以的话你去找一下他的家问一下,你就舅舅要不想认了。
作者: lmd6155    时间: 2012/11/24 22:33
是真的吗“不给钱了?
作者: 狂狂癫癫    时间: 2012/11/25 13:10
这样的事官司场上见就最好啦。。。在这里都是各说各的理啦。。。根本就没有价值。。。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2/11/26 14:58
就是呀,楼上讲的对,真是服了广兴鱼生店的老板想不了了之,法盲中的高手。
作者: 天马    时间: 2012/11/26 16:03
实事求是吧.双方都换位去思考一下.把问题处理好才行.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1/28 18:18
人死在他店里,是有责任的,老板大那个了。。。。。提义大家不要去那里吃。。。。
作者: zzh19900211    时间: 2012/11/28 18:41
哇 好恐怖哦 以后不吃鱼生了 妈呀
作者: 共下行    时间: 2012/11/28 19:15
从文中看不出任何责任,如果只因为死在他店中就要他负责任的话那理由未免太霸道,如果真有责任那就让公安界入调查,该怎样就怎样,但现在楼主的帖好像在无任何哪怕一丁点的证据拿出来就这样发帖弄人家,未免同样不太道德,其它的言论还是先不说,毕竟大家都不清楚。

楼主的帖现在的竟然让不少人误解到以为吃鱼生吃死的。所以这帖发的实在欠妥。
作者: 1442051955    时间: 2012/12/1 11:15
楼主!什么叫做不了了之?你是不是想敲诈?你完全可以打官司,公安局又不是我家开的,大家用脑想下 如果有法律责任的话店主还能开店?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2/5 19:53
多少医死人的医生,不是还在行医吗?多少教坏人的老师还在教书吗?他们都是本没坏思想,只是一个小小过失,可能自己都没发现。我想官司是少不了的。
作者: 1442051955    时间: 2012/12/6 20:19
如果因为好心收留喝醉酒的朋友就要负法律责任的话,以后谁会救人?再说当时不是店主给死者家属打过电话了吗?家属不带回去不是责任更大?谁也不知道他会死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2/10 19:36
听说是店主的老婆留他在那过夜的,死者是个靓仔,这一点大家都是公认的,真不知他安什么心哦???
作者: 255    时间: 2012/12/12 17:55
其实店主也算不错啦 还通知了家属 谁叫他家属不来呢  好心没好报啊
作者: 3334459    时间: 2012/12/12 18:18
应该醉酒而故吧,要公正发表哦!
作者: 精卫    时间: 2012/12/12 18:55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是诉诸法律为上!关注中!
作者: gdxnlsx    时间: 2012/12/20 17:16
弱弱的问一句,现在事情如何了?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2/25 20:21
事情很快就要有个结果了,听说主家打算打官司了,大家想想就一个儿子走了,没个满意的结果是不可能的。
作者: 宁塘公义    时间: 2012/12/25 23:12
个人认为如果死者没有在鱼生店消费,纯粹是店家作为友情留宿,在店家通知死者家属而其家属又没有把他接回去的话,那么店家真的是应该无责任感,第一,死者不是鱼生店消费者,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第二,店家通知了家属,已尽了义务,综上述个人认为应该店家无责。另外,我认为死者家属现在当务之急是找到当晚死者是和谁在聚餐饮酒,那些陪饮者才是有责任的,不要看到别人的店生意好就敲人家一笔,毕竟冤有头债有主,该找谁找谁别寒了别人的心
作者: zyq138    时间: 2012/12/26 00:35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是诉诸法律为上!关注中!
精卫 发表于 2012/12/12 18:55
对,关注中!
作者: 三方谷文    时间: 2012/12/26 08:19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人与朋友在鱼生店聚餐饮酒不算是消费者?难道是出钱的才算是吗?同饮者都不算??2.人在此店出事了,此店即然说一点责任也没有??这有点不符合情理,人在超市里摔跤了,超市也要负责一定责任,更合况是死人了。
作者: 三方谷文    时间: 2012/12/26 08:20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人与朋友在鱼生店聚餐饮酒不算是消费者?难道是出钱的才算是吗?同饮者都不算??2.人在此店出事了,此店即然说一点责任也没有??这有点不符合情理,人在超市里摔跤了,超市也要负责一定责任,更合况是死人了。
作者: 三方谷文    时间: 2012/12/26 08:20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人与朋友在鱼生店聚餐饮酒不算是消费者?难道是出钱的才算是吗?同饮者都不算??2.人在此店出事了,此店即然说一点责任也没有??这有点不符合情理,人在超市里摔跤了,超市也要负责一定责任,更合况是死人了。
作者: 三方谷文    时间: 2012/12/26 08:20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人与朋友在鱼生店聚餐饮酒不算是消费者?难道是出钱的才算是吗?同饮者都不算??2.人在此店出事了,此店即然说一点责任也没有??这有点不符合情理,人在超市里摔跤了,超市也要负责一定责任,更合况是死人了。
作者: 三方谷文    时间: 2012/12/26 08:20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人与朋友在鱼生店聚餐饮酒不算是消费者?难道是出钱的才算是吗?同饮者都不算??2.人在此店出事了,此店即然说一点责任也没有??这有点不符合情理,人在超市里摔跤了,超市也要负责一定责任,更合况是死人了。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6 08:56
谁主张谁举证,拿不出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什么都假。
作者: 车头陈    时间: 2012/12/26 10:54
法理上谁的责任应由法院来定,但在情理上:如果店家什么都不理,但不厚道了,人心冷漠啊。可怜的白头人送黑头人,人生最大的痛楚莫过于如此。
作者: 宁塘公义    时间: 2012/12/26 11:52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 ...
三方谷文 发表于 2012/12/26 08:20
我和该店家毫不相关,只是从各回帖内容中大致看到其中端倪,如果真是在店里消费饮酒,相信店家要付很大的责任,问题是店家反馈的信息是死者是在别处和别人饮酒后到该店借宿的,从帖子里也没见到被害者家属描述死者是如何在鱼生店饮酒,和谁饮,旁观证人是谁,如果真的在鱼生店饮酒了,相信家属找出证人是很容易的,为什么发帖没有描述呢?如果店家是在死者没有消费的情况下友情留宿,通知家属没有而家属没有过来接,那么店家的责任真是微乎其微,但是前堤是没有消费,如果是店面消费者与就责任大了
作者: 老刘168    时间: 2012/12/26 12:19
看来这家店是凶店,会死人的,真TMD以后都不吃鱼生了。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6 18:47
如果店主有责任,一早已经拘留赔钱了!死者是纯属意外死亡!法医鉴定为呛死!也许家属早点带回去就没有事情!作为店主,损失也巨大,当月没做生意,当时救护车的钱,还有请仙姑香纸钱……据说死者尚欠此店主桌椅风扇雪柜等物资,被死者家属转让尽光,当时死者是醉醺醺后来到广兴鱼生,睡在外面的椅子上,鱼生老板看其可怜,念在好友份上扶入店内,并通知其家属!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6 18:55
死者是死了,大家同情是必须的,但谁来同情店主???红红火火的生意因为行好心留宿朋友,谁知道当晚朋友会死在店里??你们谁愿意自己的店铺里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何况当时死者老婆不接电话,后来店主只能打死者父母的电话!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6 19:06
死者他自己开饭店,会在别人店里消费吗????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6 19:08
《东东南南》在网上胡说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注意你的言行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6 19:15
何罪之有?朗朗乾坤!法律严明!我们鱼生店主张死者家属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恶意污蔑!更别让所有人认为吃鱼生会死!其中东东南南更是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作者: 兴海    时间: 2012/12/26 21:51
广兴鱼生~~~~好!!!每次回去都光顾一回。
作者: 老将军    时间: 2012/12/26 22:12
都是烧酒惹的祸。
作者: lzj123    时间: 2012/12/27 00:03
在这里说七七八八和污蔑人是没用的,应该相信公检法们。。。
作者: lzj123    时间: 2012/12/27 00:06
在这里说七七八八和污蔑人是没用的,不道德的,应该相信公检法们。。。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7 00:43
在黄岭,工人醉酒死在工厂的老板倒霉。一个世交,三十左右,还没有娶老婆,醉酒死在家里的父母倒霉,教训啊,请远离醉酒之人!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7 00:47
在黄岭,工人醉酒死在工厂的老板倒霉。一个世交,三十左右,还没有娶老婆,醉酒死在家里的父母倒霉,教训啊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7 00:43


    这个还是个独子啊,断子绝孙了,让他父母情何以勘!
作者: chenjianli    时间: 2012/12/27 00:55
都是烧酒惹的祸,烧酒虽好,不要贪杯,阿尼陀佛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7 01:55
如果是你收留朋友留宿后朋友不幸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当天在公安局打你,接着来你店烧香烧纸狂言侮辱,洒玻璃;倒卖你的物资;网上污蔑……你会赔钱吗???(在没有法律责任的话)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7 01:56
其中几个在这里发帖弄人的就是死者家属!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7 01:58
工厂和工人是有合同的雇佣关系!这和留宿朋友一样吗?是不是太牵强了?想钱想疯了……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7 08:18
尽量收集证据吧!别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作者: 托马斯宝贝    时间: 2012/12/28 12:38

作者: 三方谷文    时间: 2012/12/28 13:33
不会有人在卖假酒吧???!!!一个人死了,一个家庭就没了。可怜的人啊。。。。。。
作者: 兴宁宁新人    时间: 2012/12/28 13:48
MD,在店里吃东西吃死人了,店家还说跟他没有关系,还是不是人啊!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8 18:25
宁新人看样子又是来敲诈勒索的!你们家上诉吧!打官司吧!我们不胜其烦!
作者: 一代奸商    时间: 2012/12/28 19:52
这事我知道,死者和店老板是朋友,因为喝了太多酒,老板就留死者过夜,期间死者家人还来过电话,死因是酒精中毒吧。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2/28 21:43
人在做,天在看,举尺有神明,做人还是要本份点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2/28 21:52
人死了,烧点纸钱也不可以,连句安慰也没有,死者家人会怎么想呢,人民会怎么想呢。。。人在做,天在看。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0:34
法盲!人在超市摔跤是因为顾客和超市已经成了主顾关系!你们就拿出他为什么会在鱼生店死亡的证据来!然后上法院告鱼生店老板就行了!为什么发帖没有举证?为什么鱼生店老板会逍遥法外?是不是公安局是鱼生店老板家开设的?早已结案的事情你们不上告,在论坛污蔑别人,还让别人误认为死者是吃鱼生死!不是敲诈勒索是什么?我就问你,当时死者有没有吃那怕是一口鱼生???说啊……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1:20
死者伍威自己开金河湾饭店,收档后不知道是不是在他店里喝得酩酊大醉后来广兴鱼生店的,怎么就成了该店的消费者了????是举头三尺有神明,我们问心无愧!对死者我们表示深切的哀悼,但是我们也绝对不会让人冤枉!我已经咨询了律师,此事我完全可以告你们诽谤罪!说!你们就继续在网上接着污蔑!我们等着你们演戏!等着你们敲诈勒索……网民们都不是好戏弄的主!你们若能心平气和解决此事,绝对不会是现在的结果!若是在你们做了如此多蠢事的情况下,我们店还给你们钱的的话,不是我们变得理亏了吗???等着你们上诉后法院的传票!真是好心不得好报!人在做天在看!希望你能真正明白这句话!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1:40
本鱼生店已经咨询过律师了,你们这样网上恶意污蔑已经构成了诽谤罪!差不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你们接着玩弄各位网民们的智商吧!这是广兴鱼生店最后一次回帖。愿大家一切安好!让大家操心了,谢谢各位网民的关注!并不是每种好心都可以去行!切记切记…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1:49
诽谤,污蔑……不拿出一点证据来玩弄网民们的智商,是不是有点可笑?这是广兴鱼生店最后一次回帖!谢谢大家的关注!愿大家一切都好!清者自清!本案早已结案,鱼生店老板当天录完口供就无罪释放了!这件事在城南老幼皆知!欢迎死者家属上诉!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1:59
你们就接着污蔑诽谤!戏弄网民们的智商吧!大家看了这么多帖!早已明白其中原因!谢谢大家的关注!愿大家一切都好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2:00
谢谢大家的关注!愿大家一切都好!广兴鱼生店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2:11
网民们眼睛都是雪亮的!我们的损失已不可估量!整件事情鱼生店问心无愧!我还真不相信网民们的智商低到任由他们说什么就信什么的地步!事情明显摆在那里……
作者: 1784121638    时间: 2012/12/29 02:24
看到33楼的,有点不明白了,33楼的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很熟悉的了(怕有点不太公正)。我有二点不明白的:1,此 ...
三方谷文 发表于 2012/12/26 08:19



    你是死者家属我知道!我是广兴鱼生店老板!你凭什么说死者和朋友在我店聚餐?有证人证言证据吗?这不是你想怎么颠倒是非就怎么颠倒的!一切要讲证据!他有没有在我家吃一口鱼,有没有和人聚餐你们比谁都清楚!留宿醉酒的朋友和超市与顾客有主顾的关系一样吗??网友们就这么好戏弄吗?法律严明!你们完全可以上诉!你们这样污蔑等于给我原来本就很红火的鱼生店做免费的广告!
作者: 东东南南    时间: 2012/12/29 09:05
谁是谁非,谁是法盲,快知道。。。。。。
作者: 黄坡黄村人    时间: 2012/12/29 10:40
TMD,看来这个世界是谁凶谁有理了,要是我家在他店出事了,还不拿菜刀跟他干了。
作者: 伍小小    时间: 2013/7/22 01:09
真是人在做天在看,结果出来了看看谁有理。
作者: 还帅哦    时间: 2013/7/22 08:44
没看主帖,但了解一点。觉得鱼生店老板挺冤的。莫名其妙赔钱,生意还搞砸了。
作者: xzlcss28288    时间: 2013/8/1 23:22
个人认为如果死者没有在鱼生店消费,纯粹是店家作为友情留宿,在店家通知死者家属而其家属又没有把他接回去 ...
宁塘公义 发表于 2012/12/25 23:12



    支持!
作者: 一潭死水    时间: 2013/8/2 03:35
不知道怎么说这事。




欢迎光临 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http://fc.xna8.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