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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敢于上网揭露真相的教师鼓与呼 [打印本页]

作者: 雁长天    时间: 2013/3/19 11:04
标题: 为敢于上网揭露真相的教师鼓与呼
古人曰:“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
如今网络发达,人民群众纷纷上网讲述自身及周围人群的工作、生存状态,包括俗称“臭老九”的教师群体。普通教师利用网络,敢于上网发现实中所不敢发之言,将自身及这个群体的真实状态向广大的兴宁百姓露之于野、曝晒于阳光。这本是好事,又何罪之有?

本人作为第三者,实在看不下去了。说些言粗理明的话语:你心中无鬼,那就把你的内裤也拿出来晾一晾,不要怕把你的阴毛(谋)被曝光了。

对于认为教师发帖子触动自身既得利益的个人及集体,你可以休唉!党中央国务院、我市陈书记都不反对的事情,你就不要逆潮流而动了。
孙中山先生感慨:“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又有多少不仁不义之人,往往不能明了这个道理呢?与人民为敌、与群众为仇,终究没有好下场。

作者: 镰刀。铁锤    时间: 2013/3/19 12:08
我只关心今年的年神好么,稻田收成好么,化肥贵么,农药贵么,物价还长么,对于楼主说的老百姓管不了那些哦!
作者: xlz    时间: 2013/3/19 13:54
楼主说的对.......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作者: 三元    时间: 2013/3/19 17:44
与人民为敌、与群众为仇,终究没有好下场。
作者: wm998    时间: 2013/3/20 11:22
行使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但我认为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定要秉着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或以偏概全,措词要文明、有礼,方显公民素养。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作者: dgj    时间: 2013/3/20 13:43

作者: jiposulimin    时间: 2013/3/25 17:09
不知道在说的是什么。。
作者: jiposulimin    时间: 2013/3/25 21:05
对其,支持
作者: 柳叶青    时间: 2013/4/6 15:54
Nnnnnnnnnnnnnnnnn
作者: 823971871    时间: 2013/4/6 17:03
我只关心今年的年神好么,稻田收成好么,化肥贵么,农药贵么,物价还长么,对于楼主说的老百姓管不了那些 ...
镰刀。铁锤 发表于 2013/3/19 12:08



   
作者: 白云朵朵    时间: 2013/4/6 19:35

作者: A八    时间: 2013/4/8 00:07
只关心自己吃饱了矛,....................
作者: 电视剧    时间: 2013/4/9 21:55
支持!!!!!!!!!!
作者: mylove    时间: 2013/4/10 16:53
老百姓管不了那些..............
作者: 潜巴里夫人    时间: 2013/5/29 17:50
强烈要求陈书记对志洪、雨杰等贪官作出公开批评处理!!!!!!!!!!!!!!
作者: 生意兴隆    时间: 2013/5/29 21:07
强烈要求陈书记对志洪、雨杰等贪官作出公开批评处理!!!!!!!!!!!!!!
潜巴里夫人 发表于 2013/5/29 17:50



    直接双规审判!!!
作者: 李氏雄起    时间: 2013/5/30 22:53
1 、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 初三升高中    时间: 2013/6/5 20:55
好现象。
作者: 初三升高中    时间: 2013/6/5 20:55
好现象。
作者: 女包公大人    时间: 2013/7/7 11:13
为敢于上网揭露真相的教师鼓与呼
作者: lgr123    时间: 2013/7/26 21:41
为敢于上网揭露真相的教师鼓与呼!强烈支持楼主!
作者: lgr123    时间: 2013/7/26 21:43
为敢于上网揭露真相的教师鼓与呼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ms.xna8.com/thread-203154-1-1.html
强烈支持楼主!
作者: 爱你一角    时间: 2013/7/31 14:52

作者: zzl0804    时间: 2013/7/31 15:19
怕怕,,,,,为富不与官斗,为贼不与兵斗,与教 育什么长斗,离死不久兮
作者: 爱上吃番茄    时间: 2013/7/3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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