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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告知书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5/21 23:49
标题: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告知书

为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促进社会平等和性别平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和科学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通告如下: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凡开展B超诊断业务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核准登记注册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经登记注册核准,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B超进行妇科及产科B超检查。


3、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卫生站、个体诊所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4、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任何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监护下使用。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成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执法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为期一个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黑诊所、个体诊所等进行地毯式的清理清查;严厉打击和取缔个体诊所B超、“无证B超”及无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凡发现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3326452、3236682。


特此告知。


兴宁市卫生局   兴宁市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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