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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邻里小纠纷家犬护主咬伤他人 主人被判担责七成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5/28 09:52
标题: 邻里小纠纷家犬护主咬伤他人 主人被判担责七成
  平远一村民与邻居因小事发生纠纷,到邻居家讨要说法,却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两人闹上了法院,法院作出了由狗的主人承担七成责任的判决。
  去年7月22日,阿霞为图方便,将垃圾丢在邻居翔子鱼塘的进水口,翔子发现后,双方引发了口水战。翔子投诉至村委会要求处理。第二天上午,村委委员来到阿霞家了解情况时,翔子夫妇也来到阿霞家讨要说法。翔子用尼龙编织袋装满了垃圾,一进门,就将垃圾撒在客厅里。阿霞被这一举动激怒了,冲到翔子面前,被翔子夫妇推坐在客厅里。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村委委员将翔子夫妇带出门口,气不打一处来的阿霞追了出来,翔子手抓一条木棍准备迎击,但被村委委员制止,双方未再发生推搡行为,但仍然互相对骂。阿霞家的狗看到主人被欺负,追过去朝翔子的小腿咬了一口。
  之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当日翔子到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共用去医疗费1741.2元。去年9月17日,翔子夫妇向平远法院起诉:要求阿霞赔偿治疗费1741.2元,精神损失费7500元,并赔礼道歉,立即消除因诽谤翔子夫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咬伤翔子的狗作杀灭处理。庭审过程中,翔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被狗咬伤后造成了严重后果和阿霞对其存在诽谤行为及造成了不良影响。
  平远法院审理后作出了被告阿霞应支付给原告翔子因饲养动物致伤的损失1218.84元,驳回原告翔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作出后,翔子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阿霞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狗咬伤翔子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翔子在村委干部调处纠纷期间,擅自前往阿霞家中并将垃圾撒在阿霞客厅内,引发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和争吵,惊扰到了阿霞家的狗而被咬伤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平远法院判决翔子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费用1741.2元,由阿霞承担70%的责任,翔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适当。翔子主张对咬伤其的狗作灭杀处理的问题,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范围,逐作出上述判决。(林德培 黄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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