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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续 兴宁市石马镇副镇长推打正常办证的老人 [打印本页]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7 22:50
标题: 续 兴宁市石马镇副镇长推打正常办证的老人


兴宁市石马镇副镇长推打正常办证的老人  


很多网友应该对这个标题特别熟悉吧,这个我是在64号有在网上发了一段话兴宁市石马镇镇干部推打前来正常办事的老人 。当时很多网友一直在问,怎么没有内容只有标题,其实我当时是这样想的,大家都会犯错误,犯了错误不要紧能及时改正错误,要勇于去承担自己所
犯的错误,而不是拿自己的官威来镇压百姓。我当时是想给他一个机会,是想让他看了这个能给受害人诚恳的道个歉,这个是最起码的一个做人的道理。更何况你还是一个人们的父母官。但是你令大家太失望了,你不但没有诚恳的给那受害人道歉,还出尔反尔。变本加厉,在这里我把事情的经过讲给大家听一下,让大家评评理。


这一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1、起因:

受害人刘某,70岁,他的儿子、儿媳于2008年生下一女,现在已经5岁,因为出生当时没有及时办理出生证明,所以到村委作补办手续。第一次办理时,温书记将出生证明的出生年月日写错了,当去石马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石马镇计划生育公章的时候发现了他的错误,刚好温书记也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于是他就随便拿来一张白纸重新写好证明。写好后找镇计育办工作人员盖好了公章。当拿此证明去卫生院盖章的时候,卫生院院长表示不能用这种没有村委页眉的白纸写的证明书,要求重新办理。当受害人又一次到村委会找温书记要求重写的时候,他非但不承认错误,反而对我大声谩骂,并故意刁难要我拿结扎证去交换……!经过反反复复好几次来回奔波跪求,温书记终于答应重新给受害人出了“证明”。

2、老人到镇计划生育盖章受阻挠,被推打出门外。

2013527下午,刘某持“证明”到石马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求重新补盖计划生育公章时,受到邓副镇长的刁难阻挠,要求出示结扎证等一大堆证件,刘某跟他讲明办证中的坎坷情况,希望他重新盖章,没想到邓副镇长不但不给盖章,反而在众人面前开始对刘某进行谩骂,并将刘某暴力推打出办公室门外。

3、被打后受害者要求带去检查和伤势鉴定,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刘某回到家中后,疼痛加剧,彻夜难眠,连呼吸也痛,于是第二天返回石马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说明情况并要求工作人员带其去做检查和伤势鉴定,他们非但没履行他们的职责带刘某去检查,反而对他老人家大声吆喝,还扬言说推打人是正常的,随你去哪里告发也告发不了他副镇长的。

     4、市纪委只调查,不处理。


刘某将事实向兴宁市纪检委员会反映了情况后,纪委带人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证实了邓副镇长推打刘某的的事实!纪委表示对打人的邓副镇长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但只要求邓副镇长向刘某道歉,没有对其作出任何处理。

     5、邓副镇长假道歉,实质是为自己脱罪。

     2013614上午邓副镇长约刘某到一个茶馆,说是道歉,实质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无任何道歉的诚意,说窗口部门工作久了,脾气会不好,推打群众是难免的,是属正常的!当天邓副镇长还表示刘某的孙女属计划生育内生育,不用罚款就能入户口。

     6、邓副镇长变本加厉,欺骗百姓。

     201373下午,刘某带着原来的“证明”又一次到石马计生办要求办理出生证和入户口的时候,本以为副镇长工作态度会有所转变,但没想到这次又受到邓副镇长的刁难阻挠,还更加嚣张起来,不给刘某办证,原来说入户口不用罚款的,现在要罚款2000元才能入户!还说以前自己说过的话可以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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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邓副镇长推打后肩部疼痛、红肿


作者: 全力08    时间: 2013/7/17 22:59
当百姓真苦。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7 23:12
真是天理难容、国法难容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7 23:13
无处伸冤
作者: 曦日男孩    时间: 2013/7/17 23:16
我身为石马人,对石马领导身感痛恨。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7 23:21
办理出生证原是件很容易的事情,却由于镇村干部的“强势”出现,他们受“强势”心态支配,存在自己说一不二、权威不容冒犯的思想,思想上有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他们把人民当仆人,把自己当主子,发威虐民,任意欺辱、推打群众,所以才会有这样随便推打正常办证老人的事件发生。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该受到严惩。
作者: 平静如水    时间: 2013/7/18 00:05
我就不说啦!
作者: 简单生活吧    时间: 2013/7/18 07:55
是真的 吗,?
作者: xionggu2588    时间: 2013/7/18 08:27
都不是什么好鸟
作者: crs589    时间: 2013/7/18 09:18
是不是生了二胎了,现在想一起入户口啊?那样才会要结扎证的,生一胎是不需要生结扎证的。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8 09:23
这样的干部应该受到严惩
作者: maitong    时间: 2013/7/18 09:43
法律讲证据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8 09:45
坚决支持楼主对待打人的干部不能心软!!!!!!!!!!!!!!!!!!!!!!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8 09:56
楼主说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8 10:12
百姓永远是受干部的欺凌
作者: 忠实兴宁人    时间: 2013/7/18 10:19
可恶的父母官!!!!!!!!!!
作者: dgj    时间: 2013/7/18 10:43

作者: 宁水悠长    时间: 2013/7/18 11:21
正常办证也不会被人打吧?有没有其他原因?办事员也不能冲动,毕竟是办事的群众。
作者: 平和心态    时间: 2013/7/18 11:52
建议楼主把你这个帖子发到微博上去曝光!
作者: 小何点灯    时间: 2013/7/18 12:28

作者: 忠实兴宁人    时间: 2013/7/18 13:14
这样的干部是垃圾就应该清理掉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8 14:44
楼主,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呀,你生了三胎了,而且第二胎是无证生育,难道你就不遵守计划生育法吗?不用罚款就能入户?其实你的目的简单,到镇政府闹事就不用罚款入户了,身为石马大觉同村人,为这样的邻居感到羞齿.而且老汉儿子是党员,超生要开除出党.
作者: 毛味道阿V    时间: 2013/7/18 17:05
据我了解你已生了三孩,2007年1月生一女孩,2008年7月生一女孩,2013年1月又生一男孩,你已经超生了,难道你就可以不按政策生育吗,听说你多次到村干部及镇计生办,就是想不罚款而入户口,是这样的吗?
我也是石马人,我也超生了一个,为了上户口,也罚款了,没办法阿,按照政策,超生就是要按规定罚款才能入户口阿。。。。。。
作者: 法律顾问    时间: 2013/7/18 17:51
看了这个帖子,兴宁出了这样的问题我很感概,客观的评论一下:
楼主所反映的问题涉及了几个法律问题:
1、镇干部故意刁难群众还推打群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但不知道伤势怎么样,如果伤到轻伤以上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刑罚。如果是轻微伤的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出罚,并赔偿伤者的损失。
2、群众反映情况后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带伤者去检查和验伤,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违纪行为,如果存在此类行为,应该依法处理。
刘某违法计划生育政策应该罚款,但作为公务员,不能忽悠群众,说一就一,说二就二。不能说一变二。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8 17:57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也要结扎证吗?如果没结扎证是不是就给他办一个“没出生医学证明书”???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8 18:09
顶!!纪委是怎么查的?
作者: 群众演员    时间: 2013/7/18 18:20
楼主,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呀,你生了三胎了,而且第二胎是无证生育,难道你就不遵守计划生育法吗?不用罚款就能入户 ...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8 14:44



    难道违反计划生育干部就可以随意推打前来办证的群众吗?
作者: 群众演员    时间: 2013/7/18 18:22
据我了解你已生了三孩,2007年1月生一女孩,2008年7月生一女孩,2013年1月又生一男孩,你已经超生了,难道你就可 ...
毛味道阿V 发表于 2013/7/18 17:05



   楼主不是说罚款了2000元了吗?楼主也是按照政策罚款的呀
作者: 群众演员    时间: 2013/7/18 18:52
我也是大觉村民,村里的人都支持楼主,楼主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老百姓也不是好欺负的,现在石马老百姓维权意识早已经不是以前一样,认人宰割的了!支持楼主。。顶顶顶
作者: ZX132888    时间: 2013/7/18 21:35
指望那些吃人饭办禽兽的事纪委,太阳从西边出来因为他们官官相护狼狈为奸
作者: 辛苦人    时间: 2013/7/18 21:41
我听说老人没有被打,款也没有罚,凡事要讲证据。按法律办事,不能乱讲。
作者: 潜巴里    时间: 2013/7/18 22:05
首先,道理法律第一,谁先动手就谁不对,不论是镇干部还是农村人,大家都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我认为:讲事实!不要以群众身份在论坛里叫嚣!现在不排除,农村里面有一些人比较野蛮粗暴的人!打着某些目的,以其达到其目的,当然如果镇干部态度恶劣,动手打人,也应受到指责和惩罚!最后送上一句,“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 受害人    时间: 2013/7/18 22:24
感谢网友的支持!楼主所说的句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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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打后刘某肩部肿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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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7 15.18.07.jpg (83 KB, 下载次数: 82)

大觉村委温书记用白纸写的证明(已加盖镇计划生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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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去镇计生办要求补盖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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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经按照政策罚款

受害人已经按照政策罚款

作者: 受害人    时间: 2013/7/18 22:27
镇村干部知法犯法,随意推打人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作者: lwq000    时间: 2013/7/18 22:31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8 22:53
据我了解你已生了三孩,2007年1月生一女孩,2008年7月生一女孩,2013年1月又生一男孩,你已经超生了,难道你就可 ...
毛味道阿V 发表于 2013/7/18 17:05



   在我看来你两公婆都是有工作单位的吧,你生2个肯定超生了,罚钱是小事,丢工作才是大事哦。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8 22:55
据我了解你已生了三孩,2007年1月生一女孩,2008年7月生一女孩,2013年1月又生一男孩,你已经超生了,难道你就可 ...
毛味道阿V 发表于 2013/7/18 17:05



   在我看来你两公婆都是有工作单位的吧,你生2个肯定超生了,罚钱是小事,丢工作才是大事哦。我们两公婆都没有工作国家政策是可以生两个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8 23:05
楼主,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呀,你生了三胎了,而且第二胎是无证生育,难道你就不遵守计划生育法吗?不用罚款就能入户 ...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8 14:44



   我是去正常办事,如果我生了第3胎你们这些当干的就可以随便打人吗,是谁给了你这样的权利。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8 23:23
我听说老人没有被打,款也没有罚,凡事要讲证据。按法律办事,不能乱讲。
辛苦人 发表于 2013/7/18 21:41



   你们不要打了人还不承认,你说没有罚款,那你们给我卡的账户号码叫我7月9号打过去的2000元钱难道是你们私人账户?
作者: 兴宁控哥    时间: 2013/7/18 23:30
刁民一个,没有打也话打里,乱讲
作者: 美洋洋    时间: 2013/7/18 23:32
请问24楼的感谢你的关注,请问你是不是哪里的律师呢?请你指点一下我该怎么维权呢?谢谢
作者: 法律顾问    时间: 2013/7/19 07:55
请问24楼的感谢你的关注,请问你是不是哪里的律师呢?请你指点一下我该怎么维权呢?谢谢
美洋洋 发表于 2013/7/18 23:32



    我是不是律师不重要,在这里也不方便透露!!现在的司法和社会环境,政府机关非常强势,现在很多人遇到这种事情都采取了忍气吞声的做法!
你不畏强权,令人感到佩服!
     按照你所说的,你有图片、有证据在!你的行政诉讼是肯定赢的!你可以到石马镇政府申请赔偿,或者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不懂法律程序,那就上访吧!让信访部门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去处理!总的一句话:我支持你!关注中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08:34
楼主,生了三胎你都不敢承认吗?怎么不向大家说明白生了三胎,石马镇计育罚款就这么低?,才2000元吗?你那2000元是无证生育罚款,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要好几万呀,而且打人要讲证据,要讲良心,你有做医学鉴定吗?坚决打倒刁民,保护我们的干部。
作者: 艾玛    时间: 2013/7/19 10:14
听说你太“聪明”了,先将第一个小孩入户,第二个小孩瞒住不让大家知道,生了第三个小孩后才带回来,逃过了计划生育规定生了三孩。
作者: 艾玛    时间: 2013/7/19 10:29
按计生条例规定,生了二孩就应该结扎,你生了三个小孩早就应该结扎,想不结扎又不罚款入户口,有这样的好事吗?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0:50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大概这就是2000元社会抚养费的来由。况且楼主的一孩都几岁了。

楼主多次用到“刁难阻挠”“谩骂”“吆喝”字眼,真实情况不得而知,但是试问,如果真是“正常办证”,会有这帖子么?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0:55
坚决曝光楼主超生三胎的真相,揭示楼主借闹事逃避结扎和罚款真面目。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0:56
这就是压扁人民的政府!!!!!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0:59
楼主是超生了?难道镇政府就可以打老人吗???????????????????????????????????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1:00
谁规定的???????????????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07
反腐办,你说打人,证据呢?权威医院的伤情鉴定证明,当时有证人吗?不要只听楼主一人之言。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1:10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12-22 16:43:00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1:11
谁规定的???????????????
反腐办 发表于 2013/7/19 11:00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了~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1:11
这就是石马镇政府给你的权力吗?
作者: 从此没有以后    时间: 2013/7/19 11:14
就算楼主违反了计划生育了,作为干部就可以打老百姓?这样的垃圾干部,吃人民用人民的还来打人民!!!怎么会得不到惩罚?还好意思在网上狡辩?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16
不用谈什么权力,我们都按照计划生育法办事就行了,落实结扎和超生罚款吧,自己百度一下计划生育法。不要随便对人进行功击!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20
口口声声打人,证据呢?就象小日本说钓鱼岛是自己的,一厢情愿,干部肯定不打人的。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1:21
就算楼主违反了计划生育了,作为干部就可以打老百姓?这样的垃圾干部,吃人民用人民的还来打人民!!!怎么 ...
从此没有以后 发表于 2013/7/19 11:14



     谁会“打”一个“正常办证”的人?!
作者: 菜鸟9527    时间: 2013/7/19 11:22
肢体冲突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9 11:23
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规定可以打人啊,打人干部真是太没素质了,应该清除干净!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24
就算是不正常的办证老人干部也不会打吧,何况是一个正常的办证老人,哈哈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25
就算是不正常的办证老人干部也不会打吧,何况是一个正常的办证老人,哈哈
作者: 从此没有以后    时间: 2013/7/19 11:26
不要打了人还不承认,就算现在兴宁纪委包庇你们 这些垃圾干部,到时人家楼主上访到省纪委或到中央,他们可不再会包庇你们了,建议楼主往上一级纪委,坚决扫除 这样的败类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28
就算是不正常的办证老人干部也不会打吧,何况是一个正常的办证老人,哈哈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32
就算是不正常的办证老人干部也不会打吧,何况是一个正常的办证老人,哈哈!
作者: 平和心态    时间: 2013/7/19 11:32
看回帖里  又出现一个出口就(“刁民”)伤人的(??),你太无素质了!请问你是什么干部,又是什么肝(肝是错别字,好象应该是这个官)?做了多狗(又是一个错别字,应该是这个久)。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9 11:34
就算是不正常的办证老人干部也不会打吧,何况是一个正常的办证老人,哈哈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9 11:25



    这话有里,如果真的有打老人的干部那真是败类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1:35
坚决建议石马镇计育办和计生局把楼主的计划生育搞清楚,并移交法院强制足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9 11:38
哈哈

作者: xlz    时间: 2013/7/19 11:39
这些狗杂种,应该拉去枪毙........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1:43
看回帖里  又出现一个出口就(“刁民”)伤人的(??),你太无素质了!请问你是什么干部,又是什么肝(肝 ...
平和心态 发表于 2013/7/19 11:32



    亲,不要那么不“平和”,伤了肝就不好了~~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9 12:04
亲,不要那么不“平和”,伤了肝就不好了~~
我不是羊 发表于 2013/7/19 11:43



    是啊,肝(官)是被保护的,人民可不能伤害哦!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2:10
是啊,肝(官)是被保护的,人民可不能伤害哦!
风雨 发表于 2013/7/19 12:04


中医有云“喜伤心、怒伤肝、思伤脾、悲伤肺、恐伤肾、惊伤心胆”
作者: 风雨    时间: 2013/7/19 12:13
一看这贴就是肝(官)言腐败的结果,大家一看就是(肝)干部在压扁人民
作者: 从此没有以后    时间: 2013/7/19 12:14
建议楼主上访省纪委或中央,坚决清除垃圾败类干部,
作者: 喂喂喂    时间: 2013/7/19 12:21
个人建议应该废除计划生育这个恶法,另外应该学习美国废除乡镇两级政府,现在交通搞的不错,农民都可以直接到县城办事。乡镇两级政府官员分明是浪费粮食的蛀虫。
作者: 全力08    时间: 2013/7/19 12:23
不错哦,这样环节少点,更直接。
作者: 从此没有以后    时间: 2013/7/19 12:26
人家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最多也只不过是罚钱。干部又凭什么来打人?打人还有理了?还拿出计划生育条例来,难道国家培养出来的就是这样的干部?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2:30
一群只有一颗小星星的马甲~~还有一群不明真相的围观者~~
作者: 潜巴里    时间: 2013/7/19 14:08
一看这贴就是肝(官)言腐败的结果,大家一看就是(肝)干部在压扁人民
风雨 发表于 2013/7/19 12:13



    尼玛,你以为你是谁啊,尼玛自己的前辈、猪亲狗戚可能都有所谓的干部,这里说一下:大家都是人,别干部干部的,当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你也会这么做!干部就要被人打吗?何况这个人是超生户,抱着目的来的悍汉!
作者: 潜巴里    时间: 2013/7/19 14:10
人家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最多也只不过是罚钱。干部又凭什么来打人?打人还有理了?还拿出计划生育条例来,难 ...
从此没有以后 发表于 2013/7/19 12:26



   
尼玛,你以为你是谁啊,尼玛自己的前辈、猪亲狗戚可能都有所谓的干部,这里说一下:大家都是人,别干部干部的,当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你也会这么做!干部就要被人打吗?何况这个人是超生户,抱着目的来的悍汉!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ms.xna8.com/thread-222657-1-1.html
作者: 忠实兴宁人    时间: 2013/7/19 14:11
如果是楼主冤枉了副镇长,副镇长也可以每次拿出没有打人的证据来嘛,拿那么多计划生育条例来的目的何在?难道是想威胁楼主吗?可耻!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4:18
楼主和很多不明真相围观群众只说打人,真是人云亦云,证据!证据!真相只有一个:借闹事逃避结扎和超生罚款!!建议上级纪委还干部一个清白,并追究闹事者诬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4:50
如果是楼主冤枉了副镇长,副镇长也可以每次拿出没有打人的证据来嘛,拿那么多计划生育条例来的目的何在?难 ...
忠实兴宁人 发表于 2013/7/19 14:11



    计划生育条例不是针对楼主一家人制订的,谈不上威胁。作为一个旁观者讲政策,这不可耻。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5:03
楼主和很多不明真相围观群众只说打人,真是人云亦云,证据!证据!真相只有一个:借闹事逃避结扎和超生罚款! ...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9 14:18


打人证据已经有了,没有打人的证据呢?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5:47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作者: 从此没有以后    时间: 2013/7/19 15:57
坚决支持楼主继续上访,兴宁不行上梅州,梅州不行上省纪委,省上不行上中央,最后 让习主席来评评理。。。。。
作者: 反腐办    时间: 2013/7/19 16:00
坚决建议石马镇计育办和计生局把楼主的计划生育搞清楚,并移交法院强制足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9 11:35



    呵呵,只有楼主超生吗?难道你们镇,村干部就没人超生吗?要查也应该从镇村干部查起吧!
作者: zhhzyfzjj    时间: 2013/7/19 16:03
给大家一个说法吧!!
作者: 我不是羊    时间: 2013/7/19 16:17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作者: 八冷肚    时间: 2013/7/19 16:42
必须严惩,此等事件在农村长期存在,既然已经曝光了就应该举一反三净化干部作风,看兴宁ZF如何作为、、
作者: 法律顾问    时间: 2013/7/19 17:12
[b][b]看到这个帖子非常热闹,看来事件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
看了那些的回复之后感慨很多:
首先楼主超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的政策,按照政策的规定,应当罚款!
再次副镇长打人侵犯公民人身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处罚法,法律最大,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违法就必须依法严惩!
老百姓再怎么超生,哪怕是超生4个、5个,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可以侵权打人的!
在这个帖子中看到有“刁民”这两个字,从古之今,老百姓都是老实的、受苦受压迫的,本来不存在刁民,但是如果存在刁官的话,刁官逼得良民变刁民,所以应该构建服务型政府,而不是镇压型政府,“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道理恐怕你们比我懂。现在黄岐山书记大力强调纪检的重要性,就是深知此道理。
作者: 法律顾问    时间: 2013/7/19 17:16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
反腐办 发表于 2013/7/19 15:47



    嗯。反腐办还是有眼光,就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的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容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侵犯。侵权就要严惩
作者: 法律顾问    时间: 2013/7/19 17:21
楼主,生了三胎你都不敢承认吗?怎么不向大家说明白生了三胎,石马镇计育罚款就这么低?,才2000元吗?你那 ...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9 08:34



    这位大哥这你恐怕就是狡辩了,楼主好像第二天就向镇干部反映了情况,要求做检查和医学鉴定,怎么没带他去做呢?真的没打人的话怎么又不敢带他去做还干部一个清白呢?现在人家有相片清清楚楚的能看到被打伤的痕迹,这该怎么解释呢?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8:40
打人证据已经有了,没有打人的证据呢?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8:45
打人证据已经有了,没有打人的证据呢?没有打人的证据纪委己经调查核实了,有人证,其中人证中有在场的镇干部,办事的群众,可惜纪委在这种网站上是不发表意见的,对这件事有兴趣的围观者欢迎来到石马镇和大觉村调查核实,让这一家人不良道德进行曝光。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9:04
没有打人的证据纪委己经调查了,证人有在场干部,办事群众,可惜在这场合没有纪委的来说明澄清,如果真打人,纪委肯定处分副镇长。
作者: 肖肖    时间: 2013/7/19 19:14

作者: sc741021    时间: 2013/7/19 19:16
没有打人的证据在纪委
作者: 受害人    时间: 2013/7/19 19:49
打人的证据在纪委!!将来还会送证据到省纪委,中纪委的!走着瞧吧!
你窗口部门工作久了会累、会大声骂群众、会推打群众,那你可以下岗了!
还有大把不烦的、亲民爱民、为民着想的干部在!你就让给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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