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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天上太平    时间: 2013/9/11 10:59
标题: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


  入罪标准设定严格“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作者: 石古大王    时间: 2013/9/11 13:01
这样好,省得有人乱发信息来利用大家的正义之心达到他们阴险的目的。
作者: 石古大王    时间: 2013/9/11 19:03
以后遇到有语言攻击别人的贴子大家就拼命点击,够了点击要查出来他是在利用我们达到私人阴险目的那就让他去坐牢。
作者: xn159357    时间: 2013/9/11 22:30
好东西,终于有途径解决给人网络诽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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