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 | 敏 | ||
类型 | 咨询 | 来信时间 | 2015-06-02 15:39:06 |
标题 | 再次关于二胎是否需要强制结扎问题咨询 | ||
内容 | 首先,本人已经详阅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不要再次以该内容回复(关于之前咨询的内容可以查阅受理编号:201505000128415),其次,请贵单位能否厘清两个与两个以上是否同属一个概念,最后,请明确一个答案,按照现行计生政策,只生育且只有两个的妇女是否一定要实施结扎? |
回复类型 | 答复 | ||
处理部门 | 梅州市直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处理时间 | 2015-06-08 17:24:46 |
处理意见 | 女士/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从这规定看,育龄夫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是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选择适宜其身体状况的节育方法。就公民个人而言,也应将个人需求与国家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服从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防止发生非个人意愿并且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妊娠。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需要在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即某种避孕方法只需一次使用便可维持相当长时间的避孕效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都是最佳选择。“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这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了的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但必须明确,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 谢谢您的来信!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8日 | ||
欢迎光临 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http://fc.xna8.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