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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责不赔?一保险公司被兴宁法院判赔10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被遗忘的角落    时间: 2017/8/16 12:33
标题: 无责不赔?一保险公司被兴宁法院判赔10万元
来源:梅州日报

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却以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

2015年6月1日,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兴宁往梅县方向行驶,行至某路口时,追尾碰撞同方向由柳某驾驶的小车,致使该小车失控碰撞到路边的电线杆,造成驾驶人柳某及4位乘客受伤、供电设施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等5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2014年5月30日,柳某为自己的小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42640元,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事故发生后,柳某及时向该保险公司报保险,该保险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查勘,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出具小车的定损报告。为此,柳某将小车的车损委托广州市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柳某的车辆维修费用96409元,价格评估费4150元。柳某还支付了车辆施救费1450元、车辆保管费2000元,合计104009元。然而,当柳某向该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柳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柳某认为,自己作为投保人,发生事故的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是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按责赔偿,无责免赔”。而柳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故柳某的车辆损失应向负全部责任的肇事车主林某索赔,而不是向该保险公司索赔。

对此,兴宁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02009元给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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