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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8/2/7 18:27
标题: 关于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营造整洁、清净、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下称禁燃范围):

(一)城区内禁燃范围:

东起官汕四路鸿源大道口,沿官汕四路转入文峰一路,沿文峰一路至人民大道(205国道);

南从人民大道(205国道)文峰一路口,人民大道(205国道)转入兴南大道,沿兴南大道转兴将路至兴福路口,转入兴福路;

西从兴福路永泰路口,沿永泰路、西沿江路转入官汕一路,沿官汕一路转入兴叶路,至黄竹坜河;

北沿城北钟屋、棉纺厂北围墙外小道接宁江北路至兴合路,实验学校北围墙转入兴田二路东灌沟,再沿东灌沟往东至榕堤路至新兴雅苑,转官汕四路鸿源大道口。

(二)城市规划区道路两旁的禁燃范围:

官汕四路鸿源大道口至官汕四路转入文峰一路,人民大道(205国道)与兴南大道交接口至火车站,人民大道(205国道)国土资源局办公楼至文峰一路口,官汕三路机场路口至农业局办公楼,官汕一路兴叶路口至电机厂路口。以上路道两旁从路肩算起50米以内。

(三)在以上禁燃范围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集体宿舍、住宅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全部列入禁燃范围。

二、在上述禁燃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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