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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防队员借口查暂住证 将人骗至警务室进行殴打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网    时间: 2010/10/1 11:39
标题: 联防队员借口查暂住证 将人骗至警务室进行殴打
  只因饭桌上的几句口角,通州台湖镇东石村警务站两名联防队员便以查暂住证为名将饭店老板骗到警务站,随后将其打伤。为此二人及该村委会一同被告上了通州法院。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其中一名联防队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与另一人及村委会共同赔偿被害人6000余元。
  2009年3月19日晚,湖北人喻某在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村开办的饭馆开业,请饭店房东耿某及村里的联防队员吃饭。席间,房东耿某与王勇发生了口角,联防队员邢万良及王勇便扬言不让喻某的饭馆开张,并带领其他联防队员离开。随后,邢万良和王勇以查暂住证为名,将喻某骗到东石村警务站内进行殴打,又持橡胶警棍、铁质头盔等工具对随即赶到警务站的赵某和黄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邢万良持橡胶警棍击打赵某左踝部,造成赵某左外踝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赵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邢万良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邢万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及八级伤残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赵某同时提出,王勇伙同被告人邢万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是邢万良、王勇的用人单位,故邢万良、王勇、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邢万良当庭表示,对其持橡胶警棍击打赵某左踝部无异议,但当庭辩称没看见王勇殴打赵某,也没看见有人用头盔击打赵某。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邢万良、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民委员会均表示愿意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勇表示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万良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虽系主动投案,但其当庭未能如实供述同案犯王勇的共同犯罪事实,故自首不成立。邢万良和王勇作为台湖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选任的警务站联防队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共同致人损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应与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邢万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邢万良、王勇与东石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8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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