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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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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兴宁市石马镇副镇长推打正常办证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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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20:15 | 只看该作者
把打人的邓副镇长晒死在网上得勒,看看他有没有这个本事逃过这个网,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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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21:25 | 只看该作者
不是石马镇政府出名了,而是刘某生三胎逃避罚款和党员超出要出名了!
涯是头号客家人 发表于 2013/7/21 13:42



   现任的兴宁石马大觉村书记温新奎是上两任的本村书记,因为他儿子的计生超生被免职,他现在还是冒出水面来一样当书记,连党员书记的家庭都会违反计生政策,大家可以想想这样的书记合不合格?副镇长会打一个老百姓有什么奇怪吗?还在振振有词在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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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22:24 | 只看该作者
曝光的好,让上级部门好好的查查这个村书记,还有很多镇村干部家里都是超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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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7:43 | 只看该作者
昨天北京机场发生了爆炸案,就是因为干部打百姓造成的后果,百姓真苦啊,像这个案子这样下去,不知道 石马镇 ...
AOE 发表于 2013/7/21 15:15



    AOE别那么极端哦,那样影响不好,爆炸也还会伤及无辜的人的!你要相信政府的上级领导。那么大的中国总有清水衙门在的!你要拿起法律武器,从目前的看,此事件已经足够让副镇长和村委书记受到处分了!如果真没有受到处分,那这样的ZF也太让人失望太让人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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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8:48 | 只看该作者
石马的邓镇长是好人,别冤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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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9:23 | 只看该作者
说某某人是好人,那这个人肯定跟某某是同类人,因为没有人说自己是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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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0:02 | 只看该作者
不管好人坏人,触犯法律就该受罚!!!!就是人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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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0:24 | 只看该作者
三人成虎~~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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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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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39 | 只看该作者
强烈建议钟书记换掉打人的邓副镇长,这样石马应该就平静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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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44 | 只看该作者
十分造过当,撤职查办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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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45 | 只看该作者
适而可止,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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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2:39 | 只看该作者
邓镇长做得也确实不妥当。
有人在办公室叫嚷拍桌子的时候,你应该递上一杯温温的茶水,让人家润润喉咙,给人家搬一张凳子,心平气和地跟人家讲讲~
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要跟人有肢体接触,实在万不得已,自己也要立定,站好,心平气和地~~
说到道歉,确实也是不够诚意。
谈钱了没,补偿给人家了没?
有没有提一两只土鸡里或者几斤土鸡蛋慰问啊?
再不然提一瓶跌打药酒也好啊~
要下跪么?
人家会发帖子,你也可以注册个账号上来说几句撒?
要不人家超生的罚款啥的就免了呗?
可是你只是个副镇长而已,你也没权来免了人家的社会抚养费。
如此,你只能等着“被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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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0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得太对了,邓镇长应该下跪?应该送重礼?谁叫你无权免社会抚养费,现在被出名了,组织上会提拔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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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05 | 只看该作者
邓镇长做得也确实不妥当。
有人在办公室叫嚷拍桌子的时候,你应该递上一杯温温的茶水,让人家润润喉咙,给 ...
我不是羊 发表于 2013/7/22 12:39



   说得太好了,以后你们干部就得这样,要不然就要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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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32 | 只看该作者
有打人的胆,就要有受惩罚的勇气!
有打人的事,就要做好出名的准备!
敢打人,就要出钱赔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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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4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一直纠结于“干部打人”,把矛头指向他人,你为什么不想想楼主因何会跟镇干部发生矛盾?楼主没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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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5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为了出一张出生的证明来来回回跑了10几次了,到了镇政府又刁难老人声音难免会大点,难道这也是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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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6: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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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6: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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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7:1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一直纠结于“干部打人”,把矛头指向他人,你为什么不想想楼主因何会跟镇干部发生矛盾?楼主没过错吗?
我不是羊 发表于 2013/7/22 14:40



   楼主有错,错在不应该让他儿子违反计划生育,不该超生,都是计生惹的祸!!违反了计生,干部就有权利来打人?别以百姓好欺负,别以为山高皇帝远就可以乱来,就可以以权欺人!现在是信息时代,网络信息发达得很,百姓不是好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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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9:2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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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9:3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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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9:4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计划生育部门都是: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话难讲的。
全力支持你坚持到底,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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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2 21:1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太好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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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2 21:28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得太对了,邓镇长应该下跪?应该送重礼?谁叫你无权免社会抚养费,现在被出名了,组织上会提拔你的.
涯是头号客家人 发表于 2013/7/22 14:02


至于下跪,送礼都是假的。受法律处分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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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2 22:25 | 只看该作者
新生儿不论是超生还是有准生证生育,都是中国的合法公民,一出生就享有入户的权利,和有生育证出生的孩子一样,谁都没有权利剥夺。超生是大人的事,不结扎,交不起罚款就不给入户,这是哪里来的王法?入户和交罚款是两码事,交罚款是父母的事,入户是孩子的事,两者不能混摇,一个孩子出生后,得不到及时入户,那是派出所严重失职,更不用说以各种理由不给入户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计生办更没有权利干涉,干涉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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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7:50 | 只看该作者
适而可止,得饶人处且饶人!
放静来 发表于 2013/7/22 11:45



    这句话在我办证的时候就已经说过了,现在还说是不是有点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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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7:55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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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9: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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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2:29 | 只看该作者
梅州民生的用户也申请了,等待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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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3:02 | 只看该作者
上传到腾讯微博,和新浪让兴宁再次出名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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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3:31 | 只看该作者
一群讲唔醒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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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3 | 只看该作者
不管计划内、外生育办理相关证明,都得办理,这是职责所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党政干部殴打群众罪加一等,依法应当撒消职务、党内警告并赔偿群众损失,遗憾的是兴宁纪委的处理给果更加令人气愤,看来微博、汽油、火药将会更加让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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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呀,你生了三胎了,而且第二胎是无证生育,难道你就不遵守计划生育法吗?不用罚款就能入户 ...
sc741021 发表于 2013/7/18 14:44


不管是否超生,党政领导打人就是大错,撒职都不过份,至于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当然是开除公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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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15 | 只看该作者
农村男子在广西东兴计生局砍死砍伤5名计生干部
2013年07月23日 15:59:4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11
  记者从当地警方证实,7月2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一农村男子持砍刀到广西东兴市计生局,砍死2名计生干部,另砍伤3名计生干部,还砍伤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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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3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贴子已经很火了,非常出名了,厉害啊!火线已点燃了,就快爆炸了,到时可就一发不可收拾了,这个火能不能灭就看双方怎么样去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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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39 | 只看该作者
关注结果中。。。。。。希望楼主到时能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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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41 | 只看该作者
很佩服楼主不畏精神,非常值得学习,支持斗争 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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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8:01 | 只看该作者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结扎证的吗?简直是太滑稽、太荒唐了!!
【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小孩的证明,结扎证属于母亲的证件。难道说母亲没有结扎小孩就没有出生吗?荒唐!
【出生医学证明】只是证明小孩已经出生,是谁谁谁的小孩而已。这也要结扎证?滑稽!你这么说还要不要办证人出示驾驶证、房产证、毕业证等证呢?
再者,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避孕方式,计生部门为什么就非要在妇女身上来那么一刀呢?难道您就是传说中的嗜血动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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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8:06 | 只看该作者
小孩出生了,就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计生部门不给办理出生证明,难道还有技术可以把小孩塞回母亲肚子里面不出生?给他办一个[没出生医学证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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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8:2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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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8:31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得这些,就足以说明村支书和一个副镇长的业务水平了,也可以说明干部故意刁难群众办事是成立的了。这样说一个副镇长会打人反正我是信了,看来不会是冤枉了副镇长了,可惜我们的纪委的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啊!!坚决支持楼主往上上访,到省纪委,到中央都可以,不用亲自前往,只需在网上发邮件就行了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省监察厅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510082
    举报电话:(020)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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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8:47 | 只看该作者
197.109楼说的这些,说明村支书和副镇长的工作业务水平是如何 了?也说明故意刁难群众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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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20:4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实在不行,模仿人家,用汽油,或火药,用刀砍也行,最起码会解心头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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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21:50 | 只看该作者
一群讲唔醒给人
涯是头号客家人 发表于 2013/7/23 13:31



    这句话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水平问题,难道那么多人的思想都是不如他自己。太自以为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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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7: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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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18:05 | 只看该作者
不管计划内、外生育办理相关证明,都得办理,这是职责所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党政干部殴打群众罪加一等, ...
恨狗 发表于 2013/7/23 16:03



    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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