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214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东莞市的保障房收回条件放宽了

[复制链接]

8776

主题

9753

帖子

1万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Rank: 6Rank: 6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2/2 11: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莞保障房。记者 卢政摄(资料图片)

廉租房和经适房管理办法昨日起施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记者黄江洁)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住建局获悉,《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印发,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2个“办法”在申请门槛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所改动。

申请条件基本不变

与去年7月公布的《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印发的2个“办法”在申请条件方面基本不变。

申请经适房和廉租房的收入条件仍分别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和2倍以下(含2倍),且家庭人均资产分别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和10倍以下(含10倍)。

然而与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的是,正式印发的2个“办法”在计划生育条件方面有所收紧,均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时限则为10年。

收回条件有所放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两个办法中,关于保障房的退出和收回的规定均有所放宽。

此前的《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障对象的退出情形有5种。而此次印发的办法中退出情形则只有4种,其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核材料的”条件被删除。

此外,正式印发的办法中,廉租房收回条件由“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变为“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

再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廉租房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拒绝选定住房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入住,则视为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而此次正式印发的办法则不再有“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的限制,而改为“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随时提出申请,住建部门会定期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与公示。

(广州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5/1/31 01:28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