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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精神病发砍杀丈夫 经鉴定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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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2月份,兴宁黄陂村民钟某精神病发,竟将丈夫砍杀。但经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兴宁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决,决定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申请人钟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2月26日凌晨4时,兴宁黄陂镇留陂刚刚睡醒的钟某精神病突然发作,看到正在床上睡觉的丈夫曾某,竟拿起家中的柴刀朝曾某的头部砍去,曾某剧痛后惊醒,用双手去抓钟某的柴刀,不料钟某不肯放手又连续向曾某的头部砍击多次直到曾某不会动弹才停手。当天早上7时30分,曾某的儿子回到家中,发现曾某被杀后慌忙报警。钟某也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钟某的精神意识异于常人,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5月15日,兴宁市检察院向兴宁市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前往钟某家中会见了钟某,与其进行了交谈,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案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钟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应对其强制医疗。
  据该案主办法官李云聪介绍,《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引入诉讼程序,既能防止 “被精神病”和假冒精神病,又能避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但是强制医疗后,谁来为治疗费用买单?目前并无相关规定,如果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此外,由于医疗案件专业性很强,是否需要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或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也未明确。因此,法律界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细化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林德培 巫乐庭 罗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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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0: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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