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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后干部的口袋又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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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2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14洪灾后真正看清了我们村干部的所做所为,由于黄陂镇黄石村荣升围全队人去镇政府追问后得出答案是说以前每次水灾镇上都给每户人家至少100块的灾款,但我们队的人从来没有分到一分钱!只是在去年528洪灾后一部分人家分到了3斤9两米,可见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村干部"贪"了多少!即然是这样我们还要干部做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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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09:38 | 只看该作者
为建设腐败兴宁添砖加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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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09:39 | 只看该作者
为建设腐败兴宁添砖加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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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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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1:1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找那个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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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1:31 | 只看该作者
唉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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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1:50 | 只看该作者
太小料啦!难怪做魚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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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1:53 | 只看该作者
为建设腐败兴宁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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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2: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你就有点误解,黄石村的受灾面积太大,有8.9.10队的老百姓,上面补的实在太少,如果分掉大家只能拿到几块钱,最后经过村讨论,把这些钱给了困难户和五保老人!老实讲这次10队《荣兴围》受灾情况非常严重,政府部门应该加大救灾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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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12:45 | 只看该作者
这次洪灾是比较严重,政府再出面就引起民愤了!但以前呢?荣升围每年少则几次,多则一月几次水灾,政府又给过什么?他们都党得我们水灾是正常的,理所当然的,根本就不管农民死活,反过来还要农民交这交那的费用,这又算什么?真希望有”好干部”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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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9:12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就算经过村讨论,把款分给困难户等。最起码也得让村民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啊,现在不是提倡民主吗,这民主那去啦!!!难道这个村就是村干部遮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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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1:39 | 只看该作者
村委旁边有宣传栏,己公布!再说发钱给五保户和困难户是经过村支部,村小组讨论!投票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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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1:43 | 只看该作者
老瓦厂村委旁边有宣传栏己公布,再说发钱给五保户,困难户是经过村支部,村小组讨论,投票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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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9:03 | 只看该作者
不罚款就哦你托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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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0:46 | 只看该作者
小心你家的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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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3:2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做什么,说什么都要客观一点,农村基层工作天下第一难!上次水灾,本人刚好回老家休息,看到有户人家少了半斤肥料而大闹村干部家!最后找到原因就是农户装肥料的袋子破了个小洞,漏了!现在的老百姓都有同样的想法,干部必须为老百姓服务,而且不能过上好生活,完全不考虑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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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4:56 | 只看该作者
说话不能太过,我了解的兴宁基层干部,有些工资还是很低的,这是兴宁基层干部大部分人的共识!他们有什么条件去贪呢?平时也只有干活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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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5:35 | 只看该作者
714洪灾后真正看清了我们村干部的所做所为,由于黄陂镇黄石村荣升围全队人去镇政府追问后得出答案是说以前每 ...
丰祺里 发表于 2013/7/19 20:30


救灾主要靠自己,政府只能为辅,不要出现点小事就骂来骂去,大家应该齐心协力重建家园才是正道。以前自然灾害1分钱都没得补不也一样过来了。去上访拿个100多元的救灾补助,还不如努力点去工作。我们山区穷点,但也要穷出点骨气来,靠自己的双手最光荣。如果说有贪污挪用救灾款的嫌疑,请举证至纪委。
老乡们,我们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这很危险,不然我们将会一直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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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7:10 | 只看该作者
十八楼所说的本人也赞同,但荣兴围老百姓维权也没有错!老百姓是被统治者,接受政府的补偿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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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7:11 | 只看该作者
十八楼所说的本人也赞同,但荣兴围老百姓维权也没有错!老百姓是被统治者,接受政府的补偿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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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9:27 | 只看该作者
12楼说这些灾款都是经过村支书,各小组讨论决定的,我看就是那些所谓的村干部自已说了算吧!不然我们队怎么可能说没有人知道呢?也没有见个一分钱,这又做何解说呢,现在的兴宁政府怎么样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即然政府做不到就不要老是在人民面前说这说那,今天给你们说建桥修路,明天又说给你们修河堤,后天还说给你们发多少灾款,可到头来呢,政府的行动呢?成果呢?人民得到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欺骗.这样的干部你说让人民怎么相信?当然我把我们荣升围的状况说出来只是想说我们的干部有多"好?"并不是说所有的干部都是这样,我相信还世上还是有很多好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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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0:35 | 只看该作者
本人也是兴宁岗背老乡。家乡遭大水大家心中也难过。但我看到楼主们争的都是小利,却无人提倡救灾复产,甚感不解!政府既有承诺,就会兑现。现在凡事都在规范化,计划审批都需要时间,什么事都指望等待不是办法,振作起来吧,弟兄们!自救才是实在事,不要再为点蝇头小利闹矛盾,闹上访.闹事。这无助于解决问题。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正当诉求,全面启动救灾复产工作最实在!天佑岗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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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21:0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不是说我们争什么,而是政府在一次次欺骗我们的感情,如果说这么多年来我们都是在等待政府的救助,那我们早就喝西北风去了.我只是对这些 不为人知的事发表一下自已的看法而已,只是想让一些整天喊着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反醒一下自已的所做所为,要想得到人民支持就要多做些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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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0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上次水灾,本球琳第的老屋也塌了,这次塌得更厉害,我们也不敢怀疑村干部私呑了救灾款,每笔救灾款都造册登记,够十人就可去村委查,也可叫你队党员在村支部会议上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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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12 | 只看该作者
无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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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1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的心情可以理解,荣兴围的灾情全黄陂最严重,确实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往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喝,黄石村缺少官场人物,每次受灾都得不到合理的救助!只有祈求上苍保佑黄石人民村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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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可以要求你队党员刘进兴等在支部会议上提出,心平气和搞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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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可以要求你队党员刘进兴等在支部会议上提出,心平气和搞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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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0:03 | 只看该作者
救灾主要靠自己,政府只能为辅,不要出现点小事就骂来骂去,大家应该齐心协力重建家园才是正道。以前自 ...
tiger4150 发表于 2013/7/25 15:35



   这话是ZF部门说出的。
不过,楼主说那么久,好歹就给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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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0:58 | 只看该作者
多说无用论,跟我们说。帮不了你,早说了,这年代,谁都靠不住,只有靠自己,简称我靠。其实很多兴宁老乡说的都是事实话,不是替政府说话或者成为政府的走狗,而是凭良心说,不靠自己自救靠政府,靠人家你等到什么时候,腐败也不是兴宁特有,大家都知道我们兴宁人大部分都出来珠三角发达地区打工挣钱,难道出来外面就不是靠他们自己了吗?靠政府?珠三角政府给予这些我们在外兴宁老乡照顾了吗?没有,所以在外赚钱的兴宁人都是靠自食其力,艰苦努力奋斗赚来的钱,是靠自己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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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1:02 | 只看该作者
也会遇到困难的时候,想想当初我刚来深圳的时候多落魄,还不是靠亲戚朋友帮助以及自己努力挺过去了,靠各地政府,在中国,不是很现实,政府暂时还关注不到这个地方,不然就不会贫富差距这么悬殊了,再者,楼上说的,天灾自然灾害,发生不是人为因素,不能怪人,既然发生了,要生产自救,灾后复产,当你一切恢复过来以后;你还会在乎这些吗?纵使知道人家贪污,你拿得出确切的证据吗?拿不出,还不是只会发牢骚做个怨妇,这是无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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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1:07 | 只看该作者
老毛虽然去了,但是他的那句话还是很实用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受苦受灾的老乡,自己挺起吧,靠自己,才可靠。腐败不只兴宁,哪里都是,比兴宁腐败的地方多得数不过来,说到底都是“利益”在作怪,如果不是那“100”块钱,而是只是配送一些棉被、粮食、灾后复产生活用品这些的话,你们还会这样愤愤不平吗?气会消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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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3:14 | 只看该作者
公平分脏,公开吃喝,公正受贿,百姓才会爱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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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2:57 | 只看该作者
看到有些老乡这么闹心,细想下其实也大可不必。没有必要拿他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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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3:00 |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制度,就是制他人死地,度自己上天堂。
聪明的老乡不要搞的自己心生不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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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2:27 | 只看该作者
水灾过后是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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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08:19 | 只看该作者
不叫你交钱就哦你托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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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09:37 | 只看该作者
为建设腐败兴宁添砖加瓦,加油!!!
牵着鱼散步 发表于 2013/7/2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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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6:41 | 只看该作者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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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7: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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