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底,李女士看中一套房子,当时房子还未开盘,在销售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李女士交了20万元购房定金,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就购房面积、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今年4月份左右,李女士突然接到了销售人员发来的通知,原本应该在今年8月底分期交付的房款需立即交齐,此外还需要补交10万元的差价。
李女士在收到这通知的时懵了,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已经将房屋的价格还有付款的时间都达成了一致,开发商岂能在不经过自己的同意下说变就变。
之后,李女士多次致电给开发商,却被对方告知:“要不就退房;买也可以,但不能按之前的价格。”
由于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李女士最终将开发商告诉法院。
律师表示: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就购房意向、坐落、面积等均达成一致,该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并不存在强买强卖等情况,因此合同依法有效,开发商私自变更合同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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