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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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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的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2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缴纳。
    二、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2月31日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从2010年度起施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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