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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局税务机关规定”的精神,现将全市房产税的纳税期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缴纳。对于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房产税可分月均衡缴纳入库。
二、对纳税人未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房产税的,视作逾期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从2010年度起施行。原《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梅地税发〔2002〕62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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