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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兴宁市大坪镇的朱某鸿与两位朋友一起饮酒后,用摩托车搭乘朋友回家,路上与货车相撞,其中一位朋友摔下摩托后不幸身亡,自己当场受伤。虽然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昨日(1月7日),伤愈后的朱某鸿被兴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成为该市今年因醉酒驾车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事情追塑到2011年12月21日中午,朱某鸿在兴宁市区与朱某忠等两位老乡饮酒。随后,朱某鸿用摩托车载上两位老乡回家。临近14时许,他们的摩托车行驶到新陂镇新金村路段,对面一辆轻型货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朱某鸿3人连人带车摔倒在路上,乘车人朱某忠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朱某鸿抽血检验,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48.1mg/100ml,明显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货车驾驶员邹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越线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朱某鸿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超载乘员,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虽然朱某鸿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但朱某鸿醉酒驾车,所以警方还是对朱某鸿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罗伟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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