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城乡一线》栏目中,头条是一位村民因为暴力抗拆迁被刑拘的事件。起因也是很简单,就是这位横湖的村民在自家的地方准备抢建,这恰恰就是迎上了严打“三抢”的风头,自然就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制止和打压。 撇开事情的严重程度是否真的就达到刑拘的标准,我想作为一个普通的村民,他应该有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子的权利吧?所以,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的心里面总是怪怪的、有种说不出来的郁闷。现代社会已经不是那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时代,早在中国共产党起兵反抗暴政之时就提出过分田分地的主张,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确立了农田的永久使用权,不至于到了现在,这些田地的使用权仍然收归国有吧?更何况征地拆迁未必就能这么快就拆到自己头上,所以土地还是百姓的土地,作为业主,百姓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不过,南部征地拆迁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意见的,所以才有那么多百姓去支持。如果按照大众标准的逻辑而论,百姓支持的政策应该就是正确的政策。但一样水还养百样人,并不是所有的百姓都能有这样的觉悟,而且受南部新城开发利益所驱使、奋不顾身参与抢建的百姓也有不少,这自然就为征地折迁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所以,这里就出现两个正确命题的对立,南部新城是必须要征地开发的,百姓想建房也是他正当的权利。既然都有各自的理由,为什么就不能寻求一条柔和一点的手段去搞征地拆迁呢?难道非得要提前用国家机关的权力去镇压吗? 在做征地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的工作人员能不能把自己也定位在农民后代的这个位置上去考虑一下问题呢?将心比心,会更加容易让村民相信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即便有些村民还有意见,那么,我们还可以启动第二套方案,就是签合同建房子。如果没有南部新城的拆迁,百姓还会因为拆迁带来的高利益而纷纷筹资抢建吗?相信绝大部分百姓都不会这么做,所以这就为征地拆迁提供了缓冲的余地,我们完全可以进行这个新的尝试。因为在南部新城的规划公布之前,所有红线内的地方都有卫星监控图像,这是拆迁补偿最根本的依据。规划公布之后,百姓要建房当然可以允许,但必须签订合同,保证到拆迁的那一天,只向政府要求补偿一些建房的成本,不能要求溢价补偿。当然,为了确保合同有效合法,必要是可以由公检法作为第三方的公证。 都说兴宁人做生意头脑好,相信类似这样的成本与溢价问题的处理应该不会太难理解。如果真正到了这个时候,村民仍旧一意孤行,那么政府就占住了理字,此时再来行使国家机关的相关权力,我相信,其他村民也绝不会对我们的政府抱有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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