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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给债权人以深刻提醒 借款合同利息未约定视为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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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仅是口头予以约定,对方却矢口否认,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10年8月7日,黎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向林某借款35000元,并亲笔写下了一张借条,但是借条上未约定偿还期限,也无约定利息。后来林某向黎某夫妇催收欠款,黎某归还了15000元后就再也不肯支付余下的欠款给林某,林某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原告林某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按月息2分计,但被告黎某则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双方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3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此借款事实应予认定。庭审中,被告提出已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有原告所写的收条及银行转帐存单凭证,原告亦认可被告偿还了15000元,对该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不能认定双方约定了需支 付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按照《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的计算等事项清楚的订立在书面合同中。上述案例中,虽然原告称对借款利息有口头约定,但对方矢口否认,造成口说无凭,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林德培 罗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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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9:50 | 只看该作者
讲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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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20: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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