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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均由女方支付,而买房合同仅写同居男子的名字,分手时引发财产纠纷;婚前协议称“一方有错,赔付10万元”,结果有外遇的丈夫愿赔却赔不起,婚前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当情感“傻子”遭遇情感“骗子”时,感情维权存在诸多难题。
记者“五一”期间采访发现,在结婚热的同时,邕城的离婚咨询也很忙碌,其中一些案子令人同情和深思。
5月4日,记者在南宁市一家婚姻咨询公司见到了前来咨询的刘女士。刘女士来自海南,10年前与离异男子胡某同居,2001年在南宁生下一个男孩,同时还抚养胡某离异前所带的两个孩子。可是从去年4月份起,移情别恋的胡某再也没有回家。这对刘女士母子打击很大,至今她的4岁儿子仍称爸爸为“那个男人”。刘女士说,她已不知是第几次来该公司哭诉,为的是争取法律援助,让胡某回家并抚养儿子。可是,受理此案的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刘女士没有跟胡某登记结婚,在法律上难以维权。
赵小姐两年前认识了在南宁市工作的男友李某后,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相信李某会跟她结婚,赵小姐在买房合同上只写了男友的名字。当李某拒绝与她结婚时,赵小姐一下子懵了,后悔不迭地问律师,以李某名义购买的这套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记者采访南宁市两家婚姻咨询公司,发现此类案例竟有不少,仅“五一”期间就受理了近20起。
南宁市某厂退休职工周某今年84岁,3年前与比自己小40岁的许某结了婚,没想到不出一年,许某拿了周某1.1万元现金就失踪了;45岁的吴某是南宁市某宾馆经理,与男友同居8年,期间拿出10多万元帮助男友开公司,后来发现男友不忠,遂上诉要求男友退还这笔资金,而男友却说:“这些钱不是我骗你的,是你给我用的。”据南宁市某婚姻咨询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家庭感情障碍近年出现了“三多”:双方年龄相差较大的婚姻问题多;外来务工者的离婚案子多;女方无经济能力的家庭,双方出现感情破裂的现象较多。而一旦出现此类情况,情感维权者一般很难维护自己权益,原因主要是维权取证难、婚姻中的一方感情用事或故意离家出走等。
该负责人透露,今年“五一”期间,就有一位女子来公司咨询说,她与丈夫婚前签订了协议,称“在家庭感情中,一方有错,要赔偿另一方10万元”,结果有外遇的丈夫愿赔却赔不起,婚前协议形同一张废纸。
“尽管走法律程序时,这份婚前协议是有效的,但问题在于‘丈夫有外遇’这一证据很难取证。按照目前的法律,个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可对民事行为进行调查的法院,也不能介入隐私调查。”一些律师提醒,目前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日常财产方面要学会自我保护;已婚双方则建议均要学会自立,摆脱在经济上依赖对方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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