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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来接用兴宁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自来水,但由于水压低,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司又另出钱入户接用了另一自来水厂的自来水,这样对于我公司来说基本解决了公司的生产和生活用水。但近日接到兴宁市自来水总公司的通知说是依上级领导精神,不能同时用二家公司的自来水,如果选用另一家自来水厂的则自来水总公司将拆封水表。
不知道兴宁市自来水总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果是我公司应向那个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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