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 这样保护文物—将畄下千古骂名 | ||||
内容 | 众所周知,西河桥边有一座潮州会館。过去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无可非议。随着城市的变迁及防洪安全角度出发,仍抱着旧文物不可迁迠的覌念,显然是不足取的。君不见,宁江河穿城段在各届政府的努力下,已迠起了漂亮的护城墙,这不仅美化了兴城,而且对兴城防洪的安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潮州会館的决策者们,打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旗号,不准动迁,一定要原地重修的决定,显然是违背兴宁百万人民意志的。现在,凡经过西河桥潮州会館的人们,无不气恼地说:现在的潮州会館已不再是人们敬仰的聖地,相反成了宁江河上的一颗毒瘤。如果地下的周总理有知,也绝不允许他们这样干的。坚持原地重修会館的决策者们,你们做了一件天大的蠢事,你们不仅与时代逆行,而且给兴宁子孙后代畄下千古骂名!!! |
处理部门 | 梅州市直 - 兴宁市 | 处理时间 | 2010-06-01 10:31:44 | ||
处理意见 | 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两海会馆简介及相关法律 两海会馆建于清嘉庆十一年(1806年),是具有潮州风格、秀丽玲珑的古建筑艺术精品,又是具有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一九二五年,东征军政治部主任周恩来曾在此接见农民运动领导人。2002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专门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给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因此,两海会馆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利用、保护、维修、迁移、拆除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两海会馆的一切工程建设都须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 二、关于两海会馆保护与拆除的争议情况 国家保护文物要求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对两海会馆与宁江河堤建设的问题,前几年争议很大,有群众多次向省、梅州市领导上访,要求保护维修两海会馆。文物主管部门出曾试图将两海会馆整体迁移。200年以来市文广局、市水利局先后多次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并做出方案,都因文物保护与防洪安全不够理想,被省文化厅否定。为了设计出最佳方案,2008年12月市政府专门在兴宁市水利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兴宁市城区(西区)防洪工程两海会馆段调整设计方案论证会,梅州市文广局、水利局、建设局、规划局以及兴宁市政府办公室、文广局、水利局、建设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论证会。兴宁市委市政府多次请示省文物部门,并通过省水利、文物专家进行了论证,最后省水利部门与文物部门作出在原址保护,不影响兴宁防洪安全的决论。文化部门做出了两海会馆维修方案报省文化厅批准。 三、两海会馆维修情况 2009年5月省文化厅批准了两海会馆维修方案。2009年我市将修复两海会馆列为重点建设项目,09年8月两海会馆维修项目立项,9月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工司中标,现修复工程正在紧张进行中。两海会馆修复后,将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和兴宁古建筑展馆,恢复东征军指挥部原貌,把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物古迹景点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在弘扬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推动兴宁人文秀区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0年5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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