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不起诉决定的公告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在2020年间拖欠曾某某等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兴一广场的工人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并于2022年4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因本案被害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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