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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取款后又讹银行200万 河北高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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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沧州10月12日电 (艾广德 张春明)《》经中新网发出后,引发广泛关注。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沧州市中级法院相关民事判决、驳回当事人李明(化名)的起诉。

  法庭审理查明,该案原告第三人的丈夫李某以其妻代某名义,在青县邮政局金牛邮政支局存款200万元,到期后李某申请取款。由于李某与金牛邮政支局一名储蓄员为亲戚关系,在李某未带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就取走了1999900元款项,并承诺日后销折。李某取款时,持有代某的身份证和代某的存折密码,并填写了取款凭单中用户填写部分的内容,其中代某的名字均由李某亲笔代签。李某取款后,又与代某将200万元存折转让给了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李明。李明受让该存折后,以金牛邮政支局、青县邮政局、沧州市邮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支付200万元的付款责任。一审法院以银行付款存在过错,以及代某与李明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为由,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邮政部门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为了查清事实,沧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高度重视,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亲自指挥,刑警支队投入最强力的干警,使此案很快取得侦破。省高院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已经取款的事实,经过大量翔实的调查取证并约请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加之金牛邮政支局提供大量李某取款的其他凭证,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确已从金牛邮政支局取走1999900元的事实。关于代某与李明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二审认为,存单(存折)所体现的仅是一种储蓄或存款关系,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类型。李明、代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无偿转让只是为了让李明代为起诉。代某与李明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综上,李明无权作为存单(存折)的权利人向金牛邮政支局主张付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改判,驳回了李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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