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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老兵女儿被害,冤案难有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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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参战老兵女儿被害,冤案难有昭雪

我叫郭建中,一九七六年三月入伍,是一九七九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的老兵,三十二年前我服役于陆军55军,在作战中我带领炮班的战友们用火炮掩护步兵冲锋,夺取被越军占领的一个又一个高地,为作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荣立三等功,战后我被留在广西边防,在新组建的边三师继续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几年来我在连队代理排长,带领战友们先后参加本师辖区范围内,金鸡山法卡山的对越防御作战行动,多次受到部队嘉奖。

一九八六年初,我作为志愿兵转业,分配到兴宁市电机厂上班,没多长时间,工厂生产不景气,我和厂里大多数工人一样成为下岗工人,爱人汪玉珍也在早期下岗,夫妻俩人靠打短工维持日常生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我的女儿郭爱萍(28岁未婚),因喜爱溜冰运动,当天下午二点多钟来到兴宁市神光山溜冰场溜冰。这时,溜冰场上有另外六位男女青年(他们是同伙)也和我女儿一样在进行活动,他们中间的女青年邹小苑,看到我女儿的技术较好,便叫我女儿带她一块溜,我女儿大概看到是素不相识的人,便不愿意带她,邹小苑感到很恼火,加上在运动时,与我女儿发生了肢体摩擦,邹小苑便乘机开口大骂,并把我女儿推倒在场地上,这时与他们一伙的杨浩明、罗清政、黎宝新、钟美娟、庄丽玲一起把我女儿围起来,拳打脚踢,我女儿大声呼救,溜冰场的老板等管理人员也视而不见没及时制止,在殴打我女儿的过程中,罗清政拨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罗事后供述是想吓唬我女儿的),没想到杨浩明从罗手中拿过弹簧刀对着我女儿的左大腿狠狠地扎了下去,造成我女儿左大腿动脉破裂,苦命的女儿一命归天!

杨浩明等六人杀害我女儿后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兴宁市公安局立即破案,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六名罪犯进行逮捕,并把他们关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在此期间我们夫妻俩多方奔走,希望兴宁市政法部门能协助我们妥善解决,然而,其结果令我们万分失望,首先我女儿的后事处理,由于我们家经济相当困难,无法安葬女儿,多次要求政府部门,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责成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给予赔偿,他们相互推脱,最后在朋友的指点下我写了司法救济书,又到兴宁市民政局,得到局长的同情,救济了2000元,总算把女儿火化了,在此期间女儿在火葬场共停留了二十多天时间。紧接着使我万万意想不到的是,我女儿的被害地点发生在兴宁,起诉意见书是兴宁公安局做的(见复印件件),我们认为应该在本辖区内的县一级法院开庭,没想到梅州市检察院却把我市检察院做的起诉材料接了过去,察件移交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今年六月二号,案件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当天,我们一帮亲友想参加旁听,法院却只允许我们夫妻两到庭,其它亲友一律拒绝进入,在开庭中我方代理人律师黄威聪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人共同赔偿我女儿的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元,然而审判员(姓巫)却搞形式主义,轻描淡写说一句:“赔偿金问题由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审判员的话如一盆冷水浇在我们头上,我方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被告方的,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应该维护被害方的正当权益,公平、公正地替受害方解决好赔偿金问题,哪能这样随便一句打发受害人家属?你叫我一个社会上没有任何关系网的老退伍军人如何自行与犯罪嫌疑人一方协商?

今天,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把我女儿的冤案公布于社会,也希望当年和我一样参战的老兵评评理,我女儿案件不是首先在县一级基层法院开庭审理,而是由中级法院直接插手,这其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什么对附带民事不展开法庭审理,而是一句话推辞了之,现在我女儿冤案二审还未进行开庭,按梅州市中级法院的这种态度,我女儿的冤案难有昭雪的一天!

参战老兵:郭建忠

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大岭供销社住地

联系电话:13189952315

兴宁市公安局附:《起诉意见书》复印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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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我打败昨日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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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44 | 只看该作者
老兵保重身体紧要。

只希望这样的事不要再发生了!
走在兴宁的街上都要低头,小心眼光射了哪个帅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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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10 | 只看该作者
连老兵都要上网诉苦,怪不得那么多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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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08:53 | 只看该作者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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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7:13 | 只看该作者
冤案难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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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9:25 | 只看该作者
路过!!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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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0:12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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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9:37 | 只看该作者
冤案难有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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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6:2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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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6:05 | 只看该作者
先借助媒体,找找《民生820》、《事事关心》或《马后炮》。再不行找来亲戚朋友,越多越好到市政府、梅州市政府请愿,就不相信建党90周年的今天,我党会那么无正气。兵叔叔,去请愿时说一声,我去支持你。哼,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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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5:52 | 只看该作者
同是退伍兵我感到难过…建议上访把事情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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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上网农夫


    告到上面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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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05:50 | 只看该作者
老兄 你不知道有省纪检吗 还有省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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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00:23 |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不报,而是时机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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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23:52 | 只看该作者
结果如何了?怎么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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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21:37 | 只看该作者
包青天会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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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6:0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社会
官不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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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2:16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找准机会,直接对汪洋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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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0:59 |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不报,而是时机未到!LZ请二老保重,说不定明天包青天会驾到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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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2:29 | 只看该作者
我手机看,怎么那么多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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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2:02 | 只看该作者
建议网民在发表言论前先确认自己是否了解事实真相,是否了解其中合乎法律规定。
对此案,本人有几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为何本案会由梅州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法院无权管辖。所以,对于本案受害者,更应该感觉到本案处理的公正性。
二、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双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不经过法院,双方自由达成和解协议。所以具体到本案,法院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楼主所说的问题。
三、关于为何开庭审理时,只有被害人家属参加了庭审,而那些亲戚朋友都被赶出法庭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除了被告人、被害人、律师可以参加外,其他人是不能参加旁听的。所以这点也不存在程序不公正的问题。
四、被害人当时也请了律师,有任何这方面的疑问,完全可以咨询自己的律师,律师也会进行解答,在弄清原由之前建议不要乱加定论。
五、建议大家在对本帖发表观点前,好好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再作评论。
六、以上纯属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方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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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条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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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1:25 | 只看该作者
朋友农夫,你应该及时的更新事情进展,要朋友们知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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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5:51 | 只看该作者
冤有头,债有主,不是不报,而是时间未到!逝者已逝,活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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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3:46 | 只看该作者
郭老兵:你好!
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向你慰问。你提的问题,建议你还是冷静的处理,对网友提出的一些建议要分析后冷静想想,千万别冲动!就我的了解,案件由兴宁移送市中院审理,说明这起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即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你可以去找《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找到相关的条文。你应该感到安慰。另外,法官对有关民事赔偿的诉讼,可以召集双方协商,庭外调解。这些问题,你问过你的律师吗?律师是怎么给你解答的?最后还是请你保重身体,节哀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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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9:40 | 只看该作者
顶起这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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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03 | 只看该作者
帮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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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8:33 | 只看该作者
坚决顶起!希望有能力的人帮帮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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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1:36 | 只看该作者
老兵保重,必须坚强些,自然会有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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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1:10 | 只看该作者
冤案难有昭雪杀了害你女儿的那几个人。或者做振动中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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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9:5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大家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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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8:2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参战老兵之家是你最好的平台——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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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8:24 | 只看该作者
同是退伍兵,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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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4:51 | 只看该作者
一、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顶力声援和支持!楼主代表战友郭建中及其家属再次向各位网友表示感谢!
二、战友郭建中的女儿被害,是一个真实的事件。通过网络网友的声援支持,使案例得到执法者对秉公执法。
三、有些网友误认楼主的事,其实不是,是参战战友郭建中女儿被害。因楼主其工作关系,没有上网跟帖。请网友谅解,知者不怪,不知者更不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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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1:4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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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1: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节哀!!!这既是楼主的悲哀,也是这社会的悲哀!对现在的年轻人真的无语!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反思:这社会怎么了???至于案件的审理,支持楼主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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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9:1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正义,坚持不懈,如果楼主经济困难,我们可以组织广大的网友给你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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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8:3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兴宁社会上有能力有同情心的人可以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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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20:23 | 只看该作者
帮顶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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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20:19 | 只看该作者
这方式虽然极端。但作为社会的弱者,面对无助走正常的途径终究是力不从心。。。。。反而不正常的解决方式更让那些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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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20:1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最终得不到妥善的结果。不如拿起当年的勇气。买把枪。把法院的猪狗还有害你女儿的家人全部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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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9:52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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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9:2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5楼10楼的


如是我就把那六家人都杀光,在兴宁讲不得法律,讲的是谁更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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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9:11 | 只看该作者
廉彼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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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8:36 | 只看该作者
无语.为正义顶个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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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7:58 | 只看该作者
以暴治暴不是办法,应该采取民间力量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然后再上访告倒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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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6:24 | 只看该作者
社会真的大乱了.为逝悲.小小的误会而断送了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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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3:18 | 只看该作者
都是些不学无术的家伙在这里出馊主意,其实这案属正常司法程序,按法律规定办案。不过到期限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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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2:15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判杨浩明死刑!他是故意杀人!大腿有大动血脉,这是常识!他分明就是想致人于死地!罗清政应该判终身监禁!携带凶器去娱乐场所,分明就是想畜意刺伤他人!其余的几个人都要判10年以上的监禁!这才够解我们心头之气。至于老兵家属,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如不赔,我们网们带头捐款。我决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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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2:02 | 只看该作者
联合战友找原部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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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1:28 | 只看该作者
好久没在兴宁呆了,没想到动不动就把人往死里打、逞蛮逞恶的造光鬼还是这么多,这社会现象说明了什么?令人寒心!希望有人能帮到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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