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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还是跌死------ 还我冤魂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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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是死者的妻子。在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凌晨3时左右,丈夫在洋里三洋加油站上夜班。为了维护三洋加油站的经济利益,威望及尽到工作的职责,在车主加完油追回油钱一百六十多块的时候,右手压住车门被车主开车拖到离加油站约一百五十米左右(205国道)路中间活活被打死。 然后凶手开车即时逃离现场。

在地县级两级法医尸检过程中完全可以看到尸体十足被拖烂,脸整个面目是完好的,但右眼周围确是完全黑的,头皮打开,颅骨碎成十几片。完全可以推理凶手是拳头先打右眼,然后用铁器猛打头部颅骨,导致当场死亡。谁都知道车上跌下来颅骨是不可能全部碎裂。凶手完全是抢劫过程中有意致人死命,剥夺他人生命的凶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凶手于去年七八月份间被公安抓捕归案。

犯罪分子动机极为恶劣,手段极为残忍,给被害人家属心灵造成极其严重的心里创伤,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其子是个智商大脑头脑反应迟钝弱智的人,他的一生完全靠亲人来掌舵;

二)其女当时正在读大学,正是需要钱来供养的时候;

三)本人是个体质弱,长期有病,不能做重体力劳动的人;

四)丈夫父亲年或体壮,正直安享晚年的时候,因听到不幸的消息,承受不了无法接受痛失爱子的事实,精神上受到重大打击,在不到百日后病故。

家庭支柱倒了,给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及其子女的航向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我将丈夫的惨死及家庭情况求救社会,望媒体以及有关部门关注弱体势力。请问凶犯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该受到法律的如何制裁惩罚,我家将受到怎样的补偿才能弥补心灵的创伤?

凶手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是足以致死的工具,对被害人打击的部位也是足以致命的部位,打击强度非常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客观上已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具有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了杀人罪,而且被告人之前有抢劫罪的犯罪前科。请法院按照罪责刑法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依法惩处。

事发以后,在当地已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被害人家属亲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秉公办理,依法办事,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给被害人家属及当地百姓一个交代,给社会一片安宁。

希望所有看到此贴并饱含正义的人回帖并转发。。。。让更多人一起去维护公平,惩治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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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21:09 | 只看该作者
凶手找到了吗?现在科技如此发达,应该没有问题了啊,每个路口都有平安兴宁的视频探头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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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9:48 | 只看该作者
如情况属实
应立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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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8:29 | 只看该作者
因工作造成伤亡,雇佣单位或老板应给经济补偿《劳动法》有文明规定可查,至于凶手按《刑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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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8:19 | 只看该作者
不用死刑,用同等手段即可。给予的钱用完了谁同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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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田园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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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8:16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凶手枪毙都不解恨,这个社会人渣太多了,包括执法部门的官老爷们都有不少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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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田园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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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8:16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凶手枪毙都不解恨,这个社会人渣太多了,包括执法部门的官老爷们都有不少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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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7:19 | 只看该作者
片面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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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1:00 | 只看该作者
杀杀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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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0:3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如楼主所描述的话,这应该是属于故意杀人了,无论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都太低了,楼主要坚持到底,一级一级上诉。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另外,这属于因工作而死亡,石油公司也应该补偿死者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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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0:1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想我们帮你、至少上图上证据、而且发表在这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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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9:47 | 只看该作者
打靶鬼,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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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1:22 | 只看该作者
有此等轻放的事,既然是没有钱的话,就只有到大西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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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3:28 | 只看该作者
公安负责侦查,检察负责起诉,法院才负责审判。楼主是白痴吗??这点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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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3:28 | 只看该作者
公安负责侦查,检察负责起诉,法院才负责审判。楼主是白痴吗??这点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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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3:22 | 只看该作者
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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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3:08 | 只看该作者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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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2:52 | 只看该作者
难道加油站没有摄像头吗 没摄像到恶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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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2:39 | 只看该作者
经济上有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逐级向上控诉,借助媒体的力量,让凶手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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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1:41 | 只看该作者
是花名疯狗的人,已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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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1:18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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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1:13 | 只看该作者
通过法律途径再加上媒体的力量告死他,直到他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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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1:09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公检法,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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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0:36 | 只看该作者
看过楼主的贴子,觉得案件经过兴宁市和梅州市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肯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警察做事也是实事求是的,不然少则丢饭碗,大则也是要进班房的。其实也可以看出,楼主的意思,一是法院量刑大轻,二是赔偿大少,我觉得四十一楼的说得很中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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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0:35 | 只看该作者
苦啊,人间无情,佛祖保佑你,凶手天会惩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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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0:20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兴宁就出不了公正点的官呢?  这世道、、、楼主。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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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9:0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楼主的话句句实话,最公道的判决:赔偿 受害者家属补偿(50W--80W)左右,在加死刑枪决。如果无法赔偿,就可以拿凶手的器官去正常卖,这样的钱也算赔偿受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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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7:33 | 只看该作者
听说肇事者也是烂命一条!现在的程序也只能等着兴宁法院的判决了,楼主接着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直到公平公正为止,相信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有点曲折罢了!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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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6:56 | 只看该作者
开车的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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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6:44 | 只看该作者
不懂法律啊,统治阶级什么都做得出来的,还能有很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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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6:33 | 只看该作者
如楼主提供事实确凿,无论拖死还是跌死,都属肇事者的主观故意。七年量刑太轻。提请检察院支持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家属提起的,应有索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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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2:44 | 只看该作者
人渣,没钱加油!开什么车。这样的人渣,打死还要再加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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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1:15 |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也领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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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1:02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国家起草对故意杀人犯执行同等死刑。即:刀捅死被害人的嫌烦。就用刀捅死他。火烧死被害人的就用火烧死他。不要一概枪毙。也太便宜他们了。让他们死得那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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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0:50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严办,此等畜生不能留在世上,顶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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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0:37 | 只看该作者
简直就是人渣。把他们碎尸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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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0:12 | 只看该作者
此等垃圾!!!理应拉去枪毙!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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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27楼---- 多谢你的打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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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26楼---- 有时法律也是有漏洞的时候。。钻空子,咬文嚼字。。。我们小老百姓,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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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44 | 只看该作者
竟有此事?凶手不偿命恐难平民愤!,坚决支持处死刑,最好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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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44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多向法律界人士咨询,走法律途径解决,法律永远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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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曾大海@--多谢你的评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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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2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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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1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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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15 | 只看该作者
负责督导梅州“三打”工作的省第七督导组组长黄晓军,成员:李振成 (省卫生监督所副调研员)、林先准 (省检验检疫局科长)、谢启文(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办公室副主任)、黄磊(省财政厅科员),工作手机:13533715251;电子邮箱:tdp1384@163.com
  近日,我市将组织4个督导组,定期深入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市督导组安排如下:第一督导组,督导平远、梅县。工作手机:18038550201第二督导组,督导兴宁、梅江区。工作手机:18038550202第三督导组,督导五华、蕉岭。工作手机:18038550203第四督导组,督导大埔、丰顺。工作手机:180385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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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20楼--- 多谢你的关注,事实如你所说,虽然比不起那些热门话题,但更需要你们的支持与正义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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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19楼---- 多谢你的公道话,但是在很多势力下,前方取得公平的道路永远不是那么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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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05 | 只看该作者
除非像什么“官二代求爱不成毁少女容貌”这样热论的话题,不然,在兴宁还是很难搞到满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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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0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人太可恶了!写份情况真实的控告信给梅州市的书记、市长或者省政府的省长、主管政法的常委,一级一级上告,直到成功!或者你可以向省政府“三打二建”梅州挂钩的领导(联系方式:负责督导梅州“三打”工作的省第七督导组组长黄晓军,成员:李振成 (省卫生监督所副调研员)、林先准 (省检验检疫局科长)、谢启文(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办公室副主任)、黄磊(省财政厅科员),工作手机:13533715251;电子邮箱:tdp1384@163.com
  近日,我市将组织4个督导组,定期深入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市督导组安排如下:第一督导组,督导平远、梅县。工作手机:18038550201第二督导组,督导兴宁、梅江区。工作手机:18038550202第三督导组,督导五华、蕉岭。工作手机:18038550203第四督导组,督导大埔、丰顺。工作手机:18038550204)
楼主必须必须坚持一个信念:一定要到成功为止!!!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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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1:5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这样判的话.建议楼主上诉.上诉到高一级人民法院去.一条人命 应该没那么草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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