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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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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2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办事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黄畿村:东至兴南大道,西至规划路,南至西沟道路,北至新城大道规划路。


(二)神光村、锦华村:东至兴福路(消防队、派出所),西至规划路(兴将线),南至锦绣大道,北至新城大道规划路。


(三)锦华村:东至上墩、牌坊,西至规划路(兴将线),南至规划路(锦新路),北至一品居家私城。


(四)梅子村:曾泗塘山窝。


(五)五里村、锦华村、高田村、神光村、梅子村:东至福兴大道规划东边线,西至福兴大道规划西边线,南至神光山,北至205国道。

以上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福兴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办公地点:福兴街道办事处主楼一楼,联系电话:3339727)。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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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2:26 | 只看该作者
关健是具体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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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1:14 | 只看该作者
规划红线图那有看啊?说的四至我就不知那和那,福兴大道规划东边线和西边线是什么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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