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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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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2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

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在项目预审阶段纳入用地范围,在申请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安排解决。因留用地选址等实际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并报批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用地申请时应当附上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为其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同征地项目的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或者属于公益性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留用地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在书面承诺中加以明确。
   留用地与征地一并报批的,应当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
    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当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
《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留用地采取与项目捆绑,同时实施征地、同时报批的方式,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安排解决。因留用地选址等实际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并报批的,市人民政府承诺应在批准用地后两年内依法办理该批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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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9: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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