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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 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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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0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五华法院在审理一宗交通肇事案件中,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支持原告诉求,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1000元。据了解,2012年11月3日,原告刘某的儿子驾驶摩托车时不幸被大货车撞死。原告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其子在深圳居住超过一年,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请求,并按照两证人往返五华深圳支出的必要费用,判决被告承担证人作证费用。
  目前,该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该规定的出台解决了影响证人作证积极性的经济因素,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因证人出庭率低而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的现状也有望得到改善。(林德培 巫乐庭 吴凤茹 谢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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