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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且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核发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相关单位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如遗失到相关部门补证明)、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存折(需本人的)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3张,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初审,卫计局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局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中。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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