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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城乡居民医保“二次补偿”可于本月中旬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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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梅州市统一部署,今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并符合大病报销条件的,可享受“二次补偿”待遇,再次报销一定额度医疗费。笔者日前从兴宁市社保基金局获悉,该市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可如期在本月起由指定保险公司承办赔付。
  “二次补偿”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6761元的,超出部分可再次获得50%的赔付,赔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目前,该市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如期在5月中旬兑付大病患者 “二次补偿”费用。
  兴宁市初步筛选的数据显示,今年来该市已有16000多人因病报销了不同额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其中符合大病“二次补偿”条件的首批约300人,按平均每人“二次补偿”赔付额度3500元计算,共可再报销100万元左右的医疗费。如罗浮镇刘女士在一次事故中共花费了47万元医疗费,根据她缴交A档每年30元的医疗保险,她已经享受医保报销最高限额16万元,自付费用为31万元。通过“二次补偿”赔付,她可再次获得最高限额10万元的报销额度,自付费用将降低至21万元。(黄佑鹏 钟思婷 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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