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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摘: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1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精神病人杀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监护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29万余元。
精神病患者杀人致死
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难免
精神病患者杀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日前,西城法院对一起精神病患者举刀伤害致他人死亡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该精神病患者赔偿被害者家属抢救费、丧葬费9646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牛某的母亲在家中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邻居挥刀伤害致死。公安机关认定该邻居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伤害杀人行为时处于慢性疾病期,故不负刑事责任。牛某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9646元,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元。
法院认为,牛某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理由正当,其余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 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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