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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与网站管理员取得联系,澄清事实,如确实无辜,网站发表一下声明即可,没必要动真格伤和 ... 寻梦草 发表于 2011/11/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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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就这个帖子,本人已和组织汇报过,因为组织的意见和本人意见都是“清者自清!”本人自问从警十多年来,行得 ... 平头百姓 发表于 2011/11/2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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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你本人是否有直接联系我们管理?在无法确定你本人身份之前,我们如何去处理呢? 兴宁528所有信 ... 兴宁528 发表于 2011/11/27 00:08
真有意思,没想到528论坛还是个“法盲论坛”,你们的说法无异于是警察办案时叫受害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 ... 正道沧桑 发表于 2011/11/27 00:14
“兴宁528不对其真实性做任何法律上的保证”,那528论坛岂不是谁都可以上来污蔑人家一下了?真是混帐论坛! ... 正道沧桑 发表于 2011/11/27 00:19
人家都直呼自己是当事人了,你们也将他的帖子发上来了,还说他没跟你们管理联系?何况怎样跟你们 ... 小冰雹 发表于 2011/11/27 00:29
我看了帖、也向在公安局的朋友打听了,当事人的确不是酒后驾车,且是对方骑摩托车撞上他开的车才发生的交通 ... 小冰雹 发表于 2011/11/27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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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更加希望论坛能够掀起对公安干警言行的讨论潮!!把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一次性解决是我做事的风格。羊 ... 真爱是涩味 发表于 2011/11/27 09:06
真是牛人论坛!只要自己做了不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不做反党反社会的事情,就不用对自己侵害他人权益负责了 ... 泰宁叔叔 发表于 2011/11/27 09:32
早知道你们网站上的帖并不代表你们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但这样不分真假、且是真名真姓地放上去,对人家当事人 ... 也里亚 发表于 2011/11/27 10:21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希望528论坛作为一个媒体,能多想想社会一般个体的苦与难,别只想着自己的商业利益。希望你们的论坛能越 ... 也里亚 发表于 2011/11/27 10:23
我们一直都在为这个方向努力! 兴宁528 发表于 2011/11/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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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对。 歼10B 发表于 2011/11/2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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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8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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