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⑴、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该企业2007年1月1日以来在兴宁市范围内承建过100万元以上(含在建工程)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施工项目,须提供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或在建工程证明资料; ⑵、兴宁市属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2、
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必须为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或水利水电专业)且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处罚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无在建工程;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提供和交纳投标保证金现金支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凡具备上述资质及条件(梅州市范围外的外地企业须在兴宁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均可报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