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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宁中中学德育处处长曾*灵有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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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19: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下午,宁中中学德育处处长曾*灵再次捣乱新宝屋公众公益事业,指使其老婆拆除破坏,有图有真相,有视频,请问这宁中中学的德育处处长,有德吗?这么没公益心。没素质的,宁中再读的学生们又如何能学好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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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21:0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把施工的位置和施工过程图片发上来让坛友们判断下究竟属不属于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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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22:06 | 只看该作者
看不清,判断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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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3:41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主,这块所谓的公共地带属于你们村的吗?土地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公益事业是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本该是政府出面解决的道路交通问题。你们村私自搭建,这还给别人造成人身攻击,你的公益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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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4:04 | 只看该作者
拓宽道路,占用河道这是政府干预的事情,新宝村拓宽道路就是本村自导自演的“公益事业”。希望和平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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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4:07 | 只看该作者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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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4:0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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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8:5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两幅画,几句话,看不出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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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9:31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好像懂点法律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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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9:40 | 只看该作者
可是从图片上那不是河道,可能只是农村里面小水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适用吗?我们村只要是很多在水沟边的房子主人都把他封起来方便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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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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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1:48 | 只看该作者
请把事情的真相讲出来,说事,做事都不能以偏概全。首先要搞清楚建设这个“公益事业”是否合理合情合法;其次要弄清“破坏”的必要性及是否合法。双方谈不来,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报警,让警察来问询情况后,无法调解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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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2:01 | 只看该作者
是的,你说的方便自己。可是你们村不止一处占用河道,上游段们村可是占用很大一片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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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2:05 | 只看该作者
封水沟,本来就是不合法。只是为了方便自己,利益自己的事情谁会去政府部门投诉自己。这种普遍现象太多了,政府没办法管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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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2:3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12:05
封水沟,本来就是不合法。只是为了方便自己,利益自己的事情谁会去政府部门投诉自己。这种普遍现象太多了, ...

像有些农村里的村道两边都留有小水沟,在村道两边做屋的村民都在小水沟上面封上水泥板连接村道,不封上水泥板你让人家车辆如何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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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2:37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农田上盖房子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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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2:37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拿普遍现象蒙蔽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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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2:56 | 只看该作者
有没发觉河道越来越小,越来越没有小时候的小桥流水人家的感觉。现在的房子都是建在良田上,垃圾污水全部排放水渠,冠冕堂皇生活变好了,家家住别墅。是的,承认现在的乡道已经不能满足越来越发展的农村建设,道路狭窄,但是私自占用公家地方搞自己建筑比比皆是。关于新宝村的所谓公益事业,并没有表明他们村在不远处河道的违规建设,损害隔离村的整个水利工程。我在这里只想说,网络不是给你泄愤的地方,也不是污蔑别人的良好方式,希望楼主停止人身攻击。如果宝宁村确实觉得道路出行有困难,可以通过正规的程序,呈报政府,公共地带,由政府带动修路,而不是私自搭建,合理合情合法的事情通过沟通还是可以圆满解决的,法治社会,误会可以化解,矛盾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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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7:01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03:41
请问楼主,这块所谓的公共地带属于你们村的吗?土地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

主谋、纵容指使他人破坏集体财产的个人才是最目无国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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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7:07 | 只看该作者
主谋、纵容、指使别人来破坏其它村民小组的公共设施的人太目无国法、猖狂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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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7:28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12:56
有没发觉河道越来越小,越来越没有小时候的小桥流水人家的感觉。现在的房子都是建在良田上,垃圾污水全部排 ...

姓曾的不是执法部门,他没权利亲自或指使他人来暴力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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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7:40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12:37
哈哈,农田上盖房子这合法吗

是不合法,但是农村大把人建。而且在农田建房之后还把剩下一亩多的一整块良田改变用途,直接拉黄泥填高围起来种一些果树,就今年春节前后我们村有两三户。在村的主干道是村、镇干部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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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8:1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求鉴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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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8:2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我老婆说:有证有据求曝光,这样大家才好进一步了解事情。在这里你说我我说你的有什么意义,事情解决不了,那都是白说。所以,不管事实与否,光是在这里辩论是木有用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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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21:01 | 只看该作者
诗心心,你就有权利在网络上诽谤他人,新宝村就有权利在公共地带上私自搭建。凡事三思而后行。希望和平解决,沟通协调,不要在一个死理上纠结,人性本善,曾经都是淳朴的人民。想当年你们村的那条路只是一条小路,泥巴路,现在河道变小了,这条小路也已经可以过车辆了。只希望不要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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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22:0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大多数人所说的霸占水沟,这个桥梁也并不是你们所看到那么大,大概就在水樯基础上突出15cm左右,根本就不会影响水利,没霸占不影响曾福灵任何地方,何况曾“主任”很霸气说那个水樯和水沟是他自己的,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土地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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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22:05 | 只看该作者
老猴 发表于 2014/4/5 21:06
楼主把施工的位置和施工过程图片发上来让坛友们判断下究竟属不属于公地

水道和水樯,你判定下是不是属于公家的,如果不是公家的就可笑了。我家旁边也是很大的水沟,那这个水沟是我家的,我可否把它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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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22:08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04:07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

你觉得两米左右的水沟,我就用了一个15到20cm靠边的水泥柱。这样会影响很大甚至无法想象的后果吗?这不是私人所用,是公益公益呀,希望老兄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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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22:11 | 只看该作者
kaixuancheng 发表于 2014/4/6 11:48
请把事情的真相讲出来,说事,做事都不能以偏概全。首先要搞清楚建设这个“公益事业”是否合理合情合法;其 ...

问题没向上级审批就自行拆了,拆了还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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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8:33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21:01
诗心心,你就有权利在网络上诽谤他人,新宝村就有权利在公共地带上私自搭建。凡事三思而后行。希望和平解决 ...

想当年,小路变大路,是新保屋人买旁边农田拓宽修建的。想当年,那条公家渠唇旁有田唇,可田唇被人削去做农田,现在农田主又来争公家渠唇,好在公家聪明,用了石头来砌。看农田主如何争!我们每次的帖子都是发在田主每次破坏行为之后,何来诽谤?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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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8:38 | 只看该作者
诗心心 发表于 2014/4/7 08:33
想当年,小路变大路,是新保屋人买旁边农田拓宽修建的。想当年,那条公家渠唇旁有田唇,可田唇被人削去做 ...

要和平解决也是新保屋人的愿望。四次破坏是谁喊打喊杀?是谁要在渠床给新保屋人买棺材?是谁一哭二闹三地上躺?是谁嚷一个一个砍掉新保屋人的头?是谁对新保屋人打来拳头、抡来铁锵 ?和平啊和平,快点出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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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0:25 | 只看该作者
人 在 做 ,天 在 看 。用任何暴力和 不正当手段损坏和阻抗公益事业的 人,注定是 没有好下场的 。这是自古至今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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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7 10:3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12:56
有没发觉河道越来越小,越来越没有小时候的小桥流水人家的感觉。现在的房子都是建在良田上,垃圾污水全部排 ...

为何河道会越来越小?就是因为有他们夫妇这样的人,认为政府修建的水沟两旁的堤坝也是属于自家的,你有空的话,就去问问这位有“德”之人“德育处处长”吧,感谢您参与这次的评价,十分的感谢、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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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7:5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为公益工程做贡献的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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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9:02 | 只看该作者
曾福灵是下苏岭的,新宝打路关他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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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9:33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的帖子我觉得好像在A8出现几次了,像楼主这做法,是使事情没有商量的余地了,其实农村里面的纠纷不要动不动的就在网络上攻击人,也不要动不动就拿谁的什么身份来攻击人,每一个人都是爹妈养的,每一个人都是血和肉做的,并非圣贤!就像楼主一出帖就说宁中中学的学生怎么学德是非常不妥的!你认为你有德,那你怎么做不了教师?做不了领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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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9:45 |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德育处处长”自己一步步走上去的,还是交易上去的,这样的人做“德育处处长”,是否污蔑了“德育”两个字,国家拆钉子户,也应走程序给说法吧,他挺牛B的,居然三番五次说拆就拆了,看来来头不小啊!明人不做暗事,身正不怕影斜,为何要半夜把我们已经修好的路给拆个稀吧烂,这些事情你敢承认吗?敢站出来给个说法吗?“你们新宝人算什么,拿两副棺材就能把全村人给装了"你敢承认是从你“德育处处长”嘴里嘣出来的吗?你怕承认了会被新宝人生埋了吗?你怕承认了舆论会把你压死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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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0: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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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0:4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舆论不能解决问题的,报警处理吧,大家也不要人身攻击,不然你有理也能被说无理了。坐下来协商,你们都是兴宁人,都是老乡,朝见晚见,闹僵了也不好哦,把不通的说通,要实际解决问题才是!道理大家都会跟风,但问题始终是出在你们双方身上,作为网民,也是看看,茶余饭后谈资而已。个人意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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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0:4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另外这跟学校没关系,不要什么都冠上学校的名头,宁中是我老婆的母校,相信宁中学子都会爱护她,不允许任何人诋毁母校的名声。曾某某在这件事上只是他自己个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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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0:4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_-||上一条评论没出来。。。。最后希望大家和平解决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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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1:58 | 只看该作者
跟46货说和平解决问题,除非你也是46货,国家的地他要经济赔偿,你答应吗?你觉得很和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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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05 | 只看该作者
打着公益的旗号,无非想霸占学校的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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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希望和平解决这个问题,你们和平了吗?语言威胁、私自强拆,和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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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希望和平解决这个问题,你们和平了吗?语言威胁、私自强拆,和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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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25 | 只看该作者
宁中中学德育处主任?此人真是无知、无良、愚昧啊,如此之人怎能教育祖国未来的花朵,宁中教育真是令人堪犹啊?三更半夜带着各种破坏工具对整村人一个下午的辛勤劳动毁于一旦,是光明磊落之人的行为吗?这种人的行为执法部门都不去查处,我们老百姓的利益谁来维护?老百姓还可以依靠谁来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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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2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03:41
请问楼主,这块所谓的公共地带属于你们村的吗?土地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

第一,这块地属于公共地带,是公共的。
第二,公益事业就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这条路涉及围下、大宝、宝源、下苏岭四个村的人行车安全(已发生过多辆小车车轮侧翻事件)。
第三,我们没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第四,不是只有你们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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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28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阿妹 发表于 2014/4/6 03:41
请问楼主,这块所谓的公共地带属于你们村的吗?土地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

你搬出的土地法前提是妨碍,新宝老百姓扩建桥梁并没有妨碍水利事业,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建设桥梁的公益事业,反而曾福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没有遵从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之没有经过执行部门私自拆除,面对老百姓恶言恶语,何以为人师表,更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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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33 | 只看该作者
宁中中学德育处主任?此人真是无知、无良、愚昧啊,如此之人怎能教育祖国未来的花朵,宁中教育真是令人堪犹啊?三更半夜带着各种破坏工具对整村人一个下午的辛勤劳动毁于一旦,是光明磊落之人的行为吗?


补充内容 (2014/4/7 22:38):
合不合法?都得是执能执法部门的事,他个人可以代表执法部门三更半夜强行拆除吗?现在可是法制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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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2:33 | 只看该作者
官官相结
如果不是背后有人撑腰何来这么狂?
枉你还是我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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