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 津贴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进一步做好我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根据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关于我省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粤纪发〔2007〕10号)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梅市府办会函〔2014〕3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从2015年4月1日起全面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凡违反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单位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规范后标准:详见附表(另外:在职人员每工作一年级差增加1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机关聘用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四、节日慰问金:给予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春节1000元、“五一”500元、国庆500元和元旦500元的节日慰问金。 五、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经费渠道:规范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用于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津贴补贴方案执行,一律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津贴补贴所需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以银行卡的形式,随同工资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严格收支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政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的资金管理,逐步将各部门、各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物业出租收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收支脱钩、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状况,将各单位的年度收支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县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干部队伍稳定。 (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县财政局将各部门、各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情况、津贴补贴项目取消情况、规范后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执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四)执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使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津贴补贴全额发放。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发放津贴补贴。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其下年度津贴补贴按50%发放;评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津贴补贴按70%发放(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报组织部)。 (三)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以上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津贴补贴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按50%发给(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报组织部)。 (四)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贴补贴按60%发给。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的津贴补贴按50%发给,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津贴补贴停发(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报组织部)。 (五)津贴补贴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增加或减少津贴补贴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六)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报到当月工作时间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津贴补贴;报到当月工作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津贴补贴。 九、增资表在2015年3月30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附表:1. 蕉岭县机关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pdf 2.蕉岭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pdf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