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 求 书 ——兴宁市民办、代课教师泣血维权诉求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1992年至2008年兴宁各乡镇民办、代课教师,我们怀着一份对祖国教育事业的热诚,践行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党纲,在乡村教坛上挥洒我们的青春。我们不在乎低微的工资,卑微的身份(代课教师)。我们秉着对国家教育事业伟大的忠诚,撑起了全县教育的半壁江山。 在我们这些民办、代课教师中涌现出许多教学精英,大部分是中小学教学骨干,在收获大量的教学成绩的同时,也收获着各种各类的荣誉证书。我们为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虽然工资极低,但仍自费参加与我们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这批人都取得了大专学历,甚至还取得了本科学历。 1998年始,我们陆续被辞退了,没有任何安置措施。这是与有关教育法规严重相违背的,也严重侵犯了被辞退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兴宁市整体教育的师资力量,大大降低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这怎么能体现国家的教育方针?怎么能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恰逢习总书记的一系列爱民之政,省教厅发出文件进行调查民办、代课教师情况之时,现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教育主管部门维护我们民办、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彻查事件,以正党风、国策。 1、1997年,兴宁教育局组织本该按93.3.27文件精神转正的近1000多名在职民办、代课教师收费(4300元每人)培训一年,承诺培训后包转正,结果工作一年后就被辞退。 2、1994年9月,没有公开,不经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内部”招收一批150多名落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到兴宁师范学校培训一年后即为正式(公办)教师。(每人收费:2万多元) 3、1998年3月,“内部”招收一批(100多人)各行各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没有安排的毕业生(如:卫生学校毕业生)到兴宁进修学校培训三个月后于98年9月参加工作,即正式(公办)教师。(每人收费:2万多元) 4、以上情况当年我们也向当时教育局负责人罗建雄副局长作了询问,他闪烁其词,不能正面作答。后又将此情况向梅州市教育局作过反映,不知何因,无果而终。 5、2008年,汪洋书记的政策转正,其中不少也只是代课了几个月的“内部”名额。 以上所述都是严重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与(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相违背的。通知精神着重: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其“关”即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然而兴宁教育局却一直无视此通知,搞个什么“长代”、“临代”的文字游戏,招了辞,辞了招,以致到现在仍有大量代课教师在任教,以期转为长代然后转正。 二、强烈要求返岗,还我们权益。 1、按当年93.3.27文件精神以及各类官方的承诺,纵观各市县同类教师情况,我们本应该是正式(公办)教师,但却被无情的辞退,更谈不上合理安置。这太让我们心寒,令我们耻辱!现在我们正年富力壮,正该在三尺讲台挥洒汗水,为国家教育事业作贡献之时,我们要求重返岗位。 2、根据《教师法》和国家教委(1992)41号文件规定,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该县教师平均工资额的三分之二。可我们在岗之时工资极低,不足公办教师的一半(比如在1998年加工资前同期毕业的公办教师工资七百多至九百多而民办、代课教师只有二百至三百)。现我们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补齐我们当年不足三分之二的工资差额部分,同时解决我们下岗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 3、主管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完善我们的社保、医保等各类保障,让我们老有所养。 三、对于本次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关于民办、代课教师情况调研工作,我们亦对教育局的工作有如下反映: 1、教师们填表的时间与省文件规定时间不一致,省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而我们是在19日下午五点才看到发布的通知。纵观梅州各县,在半月前已登记。 2、我们各乡镇填的表格内容及方式很不一致。有的要亲自去,还要自已找到证明人等,表现得很严肃认真,有的却截然相反,很随意。 3、填表人员结构不一致,就是只要在学校工作过,不管是教师还是厨房员工、保洁员等都在填表。 以上足见教育局对贯彻中央、广东省文件精神的不严肃性,也是延续了兴宁教育局一贯以来的“地方特色”,也足见其行政不作为。 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读完我们的诉求书,一、请认真调查我们反映的情况,及时解决我们以上三点诉求。二、恳请领导尽快查处,纠正兴宁教育局的不作为,维护、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贯彻习总书记法治中国的方针,彰显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还我们应有的公正待遇。 此致 敬礼 兴宁市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呈 201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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