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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书——请兴宁市委、市政府维护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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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22: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事自诉书
——请兴宁市委、市政府维护法律正义!
自诉人:蒋向星(原名李文新)、性别:男、年龄:67、民族:汉族、籍贯: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职业:农民、住址:兴宁市罗浮镇练下村
被诉人:李远平、性别:男、年龄:、民族:汉族、籍贯: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职业:、住址: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
被诉人:李海朋、性别:男、年龄:、民族:汉族、籍贯: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职业:村委主任、住址: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
被诉人:兴宁市叶塘镇相关职能部门(国土所、综治信访办、党委)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
      一,李远平、李海朋持伪造或失效房屋产权证欺骗相关政府部门及民众,实施诈骗他人私有财产。
      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不核实证件真伪是否有效证件,对受害者申诉以户口不在当地及犯罪分子持有房屋产权证(合法证件)为由不移交不处理,涉嫌包庇渎职。
      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归还土地并恢复原状;三,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3日李远平叫挖土机在我家祖屋土地上开挖建房,我方及时发现当天全家前去阻拦遭暴力对抗当时报110在民警调下及民警说让司法介入我方同意。当天下午前去叶塘镇国土所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寻申诉,并电话向上岳村干部(李远平的堂兄弚)和住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干部要求协处理。我全家相信国土所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会秉公处理。我方等了十多天没有任何调解通知,3月我弟前往祖屋基地一看,祖屋基础竞给李远平推为平地。还装模建新房地基,我弟前去阻拦并拔掉了基础放样线在争嘱中遭十几围堵。110民警到来调解下我弟离开了现场。我家几人再次前往叶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求助要求阻止对方继续施工及处理。到叶塘派出所报案对方已犯非法侵占罪,但警察以不是职责范围和你户口不在当地为由不受理。更可恶的是我说政府不给处理我将杀死侵犯者,一名辅警叫我们出去要杀人出去杀,天下还有叫人去杀人的派出所里面的职员。向上岳村村委主任李海朋(李远平的堂兄弚)和叶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住村干部请求助请求处理。竟然得到的是你不是上岳村的的人不用管。难道户口不在了我的房屋土地就要给人侵占吗?没办法只有回家等政府相关部门消息了。

      等到4月2日没有任何一部门前来处理,也没有任何一部门前来调解。李远平仍然我行我素持续建房施工。当天我方前去祖基地查看竟然房屋基础都建起来了。我前往阻止施工要求通过法律解决竟遭20多人围攻恐吓险遭毒打,反遭辱骂指责,迫于无奈只好退出。4月3日再到叶塘镇国土所叶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上岳村委多方推托不给处理。打电话个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住村干部竟说不用管他他不是这里人。找到村委找村干部要求解决问题,与村委主任(李远平的堂兄弚)理论要求他作为共产党的干部要为人民办事。他说你不是这里的人。我说土地是我的。他说土地是共产党的。我说共产党没有没收我的财产,共产党不要人民一针一线按党纪国法办事。他说共产党不要人民一针一线按党纪国法办事只是口头说的我非要建房子你告到中央也要也照建。我说你这么嚣张,共产党不要人民一针一线按党纪国法办事是好的政策,是你们这披着共产党这身皮的贪污分子在损坏共产党的名誉。他说他有铁证土地是他的,拿出手机说他有房屋土地产权证照片,告诉我1953年土改分给他四房一厅还有建筑图。我告诉他1953年前我家是富农房屋并未分给任何人居住,土改复查后才成为土主你现在霸占的土地还没建房何来分给你一说。这纯属伪造的。他听到就跑了。
      4月7日我想求助兴宁市公安大楼里的领导,可咨询人员说我这情况要去国土局。我去兴宁市国土局,信访办的人说你这土地纠纷要去镇里的国土所。找到叶塘镇镇政府党委办公室接待的是一名镇长说他不懂法律要求我自己去法院起诉。再去叶塘镇国土所申诉,一个年轻的工作员对着电脑上网给我的回答是你去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去叶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诉,工作人员说我要遇到雷蛮锤恶的人我也没办法。
      蒋向星在叶塘镇上岳村岭背新屋下祖屋基础地。其中120~140平方米按市场价RMB1600元平方米的土地计算,总价值最低19万RMB房屋土地。遭李远平、李海朋(村委主任)合谋使用伪造(或失效)的房屋产权证欺骗政府相关部门和民众建造房屋,占为己有。李海朋说是1953年土改时分的地主房屋拥有房屋产权证。叶塘镇政府相关部门在受害者申诉时不实施自己责任的职责偏信李远平和李海朋造成其两人房屋基础已建成。目无党纪国法,等于直接帮助犯罪分子犯罪。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办事还要政府有什么用,大庭广众之下政府相关部门非法支持犯罪者。犯罪分子由此猖狂实施犯罪之人不严惩社会何来安宁。如果这地方霸权主义不铲除处理要政府有何用,我们交着税养着不给人民事的官。悲哀!连固定资产都遭这种合法抢占,那流动财产用何来保。心寒!这样的(官僚)社会败风一经流传。黎明百姓创业何用。人人自危担惊受怕过日社会能进步吗。小康社会刚实现,又要回到文革时。当年富了变地主,家散人亡逃他乡。三中全会后归家,祖屋一地得归还。当年遭人来暗算,当上地主只剩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个人财产请求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严惩使用非法手段诈骗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相关政府部门责任。法律全民都悰拜,以上法律失了效。黎民百姓跟着效,政府露头人也笑。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影响民众正常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严惩犯罪分子。还人民政府清白,还百姓财产安居乐业。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1.土改复查前李初凤家只是富农身份,当年富农财产受保护不能没收。2,土改复查遭小人暗算成为地主。1957年李远平之叔在李初家只分排一间半房屋临时居住,在1980年按政策平反房屋已归还本人。3、李远平现行非法诈骗侵占的土地,是当年本家未建成房屋的土地何来四房一厅房屋产权证(年长村民可以见证)。综合以上3点足以证明其房屋产权证是伪造证件或失效证件。
      二,1.李海朋用手机里的伪造房屋产权证照片说自己有合法证件(请求司法鉴定),给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看和本人看过企图蒙骗达到非法占有目的。2.李远平之子也曾给李海霞看并要求她父亲(李伟强)不能介入,蒙骗他人自己有合法证件。综合以上2点李远平.李海朋现已经蒙骗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我家土上建造了房屋基础。已经构成用伪造房屋产权证欺骗政府相关部门及民众罪。实施了诈骗侵占附件1为证。
      三,经过多次求助(申诉)相关政府部门,都说李远平、李海朋有房屋产权证为理由。不实施职责范围内处理或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构成了他人犯罪事实。
      四,本人产权证明附件。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蒋向星
2016年4月17日


李海朋



李远平





产权证明附件

      我(
向星原名李文新)父亲及祖父在当年是经商畜牧为主之人评为富农(当年富农房屋是不用没收),土改复查时期遭人暗算变成了地主。由于土改复查及文革历史原因造成我家祖父被斗致死。出于书香门第母亲无法忍受侮辱自杀身亡,我年幼的二弟被迫送养。在文革时期父亲小人惨遭暗算致死,二母被逼带着三弟改嫁,家中只剩年少的我。由于被评为地主,祖父认养的子弟也被逼脱离关系以求自保,家人3死3走导致房屋空闲。由大队安排多户人家前来居住,在1958年大闹钢铁房屋遭大队拆除一部分。本人由生产大队安排借住他人房屋,后来他人房屋紧缺只得住在邻居家的牛房为生。在文化大革命最乱时期有一次连我一起48人送到某地遭惨无人道的乱棍毒打,其余47人全部死亡,本人侥幸逃生。1973年没办法为了生计,只有远走他乡。
      改革开放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回叶塘镇上岳村岭背新屋下的祖屋(原李初凤李佛荣的房屋)。与其安排到我家的住户协商要求归还房屋,至1981年前所有住户都自愿搬离我家房屋。有的住户拆走了房屋材料,残房破屋全部归还本人。
      在1983年时再与生产大队发生争执,大队部在1958大闹钢铁拆过的房屋里面的木材(建房材料)要按已没收了的房子为理由,没收我家的房屋木材(涉及到已归还的刘佛英二间房屋)。本人申诉到兴宁县人民检察院,兴宁昙人民检察院的裁定木材不能没收应归还李文新。详细内容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的裁决为证。‘’房屋的建材都要归还房屋里的土地同样归还,刘佛英安排居住过的房屋兴宁县人民检察院裁决归还本人,其他人的归还也是依法的‘’。足于证明我家房屋归还是依法(符合当年政策)平反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三处理遗留问题为的是向前看
      这次会议,解决了一些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分清了一些人的功过,纠正了一批重大的冤案、错案、假案。这是解放思想的需要,也是安定团结的需要。目的正是为了向前看,正是为了顺利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变。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有的问题不能够一下子解决,要放到会后去继续解决。但是要尽快实事求是地解决,干脆利落地解决,不要拖泥带水。对过去遗留的问题,应当解决好。不解决不好,犯错误的同志不做自我批评不好,对他们不作适当的处理不好。但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解决得十分完满。要大处着眼,可以粗一点,每个细节都弄清不可能,也不必要。

      李文新(蒋向星)的祖屋(原李初凤李佛荣的房屋)房屋产权归还后1983年6月后至2015年12月31日前34年从未以任何人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李文新(蒋向星)的祖屋的房屋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关于李文新祖屋产权已归还34年无争议的人证,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村民。(其他村民也可作证)



关于生产大队要按已没收了的房子为理由,没收我家房屋和刘佛英在我家居住过的房屋木材的没收条。




关于蒋向星(李文新)是同一人,籍贯是兴宁市叶塘镇上岳村村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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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16:45 | 只看该作者
《合谋使用伪造(或失效)的房屋产权证欺骗政府相关部门》——这句话有逻辑结构问题!语句中“伪造(或失效)”如果是失效的房产权证,那也是以前政府颁发的有效的官方证件!就不能说是伪造的!人家既然有了过去的官方证件,你就是无理取闹了!是你祖上的,你首先要去过去的“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你的祖上财产后,等政府方面有了新的官方裁定文件,才能按新的裁定文件执行!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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