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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感谢您咨询我局相关职能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具体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以此次确权是确到户。本次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是否登记为承包户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自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兴宁市农业局
201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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