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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五: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六:向国外生产商开放通信市场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七:国外电影国内发行自由化 这三条涉及具体市场的开放,没有一条是中国承诺过完全开放的。 中国当年在160多个服务行业中做了100个行业的承诺,在发展中国家中是高水平的,目前实际已经对120个行业进行了开放。但是,对于其中很多行业,我们是列了例外的,没有承诺全部开放。 外资银行是可以享受部分国民待遇,但是业务上、地域上有准入限制,有准入限制的领域自然不享受国民待遇。没有列出的银行业务也不承诺开放。有的银行服务的提供方式,例如跨境交付,对于某些业务不做承诺。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入世之时就允许建立独资银行,但是由于对于外资银行有这些业务牌照限制,我们就需要严格区分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外资投资内资银行股权不能超过25%,这是我们传统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界定界限。 如果允许超过25%,那么就可以通过买内资银行绕过我们在承诺表中列的限制。所以阿特金森简单列出“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很有误导性,因为老百姓没有感到内外资银行一样地在竞争啊,于是产生了中国没有履约的印象,哪里知道承诺表中本来就有这么多的限制,这都是其他世贸成员同意签字了的。 现在可以向大家报告的一个情况是,2017年11月10日,中国政府宣布这些领域的限制基本上很快会被取消了,外资投资内资银行的股权限制也要取消了。对这些开放,可能很多人是会有担心的。 我曾经写过一篇介绍文章,《中国对外资的壁垒到底有多高》。目前有国外组织计算我们的金融开放程度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是很低的,只比缅甸开放多一些。中国企业在大规模走出去,我们的金融企业也在走出去,我们不开放,可能我们走出去的阻力也会越来越大。开放有风险,不开放可能风险更大。这就是我们目前改革开放遇到的局面,真正是啃硬骨头的阶段。 阿特金森说的“向国外生产商开放通信市场”的表述有点模糊,我对了英文,确实是这么说的。那么我就把可能的两种情况都说一下。 他一种可能的意思是指向国外生产商开放通信产品市场。中国是世贸组织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成员,这也是一个只有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议,中国不仅是成员,而且参加了前几年扩围的谈判,有很多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通信产品是零关税。我没有听说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此有异议。 阿特金森的另一个意思可能是指的通信服务市场,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市场。大家可以看服务贸易承诺表,看看中国是怎么承诺的。对于里面的模式(3)商业存在,就是外资电信公司,没有一项是允许外资超过50%的股份的。 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目前已经做了超承诺的开放,例如2015年7月已经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电子商务)增值电信服务的外资独资;根据2017年国发39号文第二条,呼叫中心和上网场所经营业务对外资的进一步开放正在落实中。但是,如果说要给外资电信公司允许独资经营基础电信的许可,我目前没有听到这方面的讨论。 电影的开放大家看服务贸易承诺表也很清楚。从里面可以看出,电影的分销根本就没有做承诺,哪里来的发行自由化承诺?承诺的是每年按分账制进口20部电影,履行了吗? 没履行的话大家看的大片哪里来的? 不仅履行了,而且超过了。 美国后来又找中国双边谈判,谈下来我们现在每年进口的分账制大片是34部,另外买断制进口了四十多部,一年进口了七八十部电影,远远超过了入世承诺。2017年美国又在找中国谈,还要多一些,目前这个谈判还没有听到结果。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八:出口补贴显著减少 看我文章的读者有的是出口企业,不论国企外企和民企还是SOHO族,大家自己想想你现在能拿到政府多少出口补贴? 如果是老外贸,你想想,和入世以前比,你能拿到的出口补贴有没有显著减少? 现在恐怕很多企业根本拿不到补贴。 最近两年,招商引资战线的不少朋友可能听过我做的讲座,我讲得最多的题目就是招商优惠政策的合规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你需要能够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合规审查。 2014年国发62号文和2015年国发25号文之后,加上两个审查的要求,地方给予优惠政策的红线日益清晰。很多人以为中国在这一点上违规,是出于他们很多概念上的不清楚。 世贸组织在服务领域是缺乏补贴规则的,服务补贴没有传导到出口货物上,就不算违反世贸组织承诺。出口厂商平常收到的出口退税也不是补贴。 国外实行增值税体制的国家出口退税不仅货物出口退税,个人物品出境也退税,而个人物品退税在中国还仅仅在少数地方试行。可以被反的补贴需要具有专向性。出口信贷利率可以低于实际应付的水平,只要符合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所订立的标准即可。 如果不是禁止类补贴,从价补贴在总额5%以下的情况不被认为对其他成员有不利影响。即使是禁止类补贴例如出口补贴,发展中国家在2%以下,发达国家在1%以下的情况属于微量补贴,不应被征收反补贴税。 阿特金森所说的出口补贴显著减少主要反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附件5B中,里面列出了一系列中国需要逐步取消的补贴。 这些补贴已经逐步取消了。这些补贴基本上是以出口业绩和国产化率来给予的补贴包括优惠贷款,如果现在出现这类补贴,根本无法通过贸易合规审查。 在现实中,特别是大型经济体,客观上多少都是存在一些补贴的,所以世贸组织有一套反补贴规则。美国的肉鸡和高粱都被中国反了补贴。同样的,中国产品也有不少被美国反了补贴。 我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蔡开明、孙磊贸易救济律师团队有紧密合作,担任该所高级顾问,对相关反补贴的案子可以说是比较了解的。如果我们深入到这些案子中,你就会发现美国的反补贴程序有多少任性胡来的地方。 按照WTO的基本规则,倾销是通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计算的,是相对的;补贴则是企业实际享受的由政府部门提供的财政性资助,应当是绝对的。但是,在美国发起的对华反补贴调查中,越来越大比例的补贴税率都是由名为“低价提供”或者“优惠贷款”类的补贴项目构成的。 这类补贴项目的特点是,它们并不是基于政府直接拨付的金额计算补贴幅度,而是与一定的基准价格相比较确定的。这种情况下,此类项目的补贴幅度大小就与“基准价格”的高低直接相关。 在调查这类补贴项目的过程中,外国调查机关又以中国存在市场扭曲为由,把外国的基准价格引入进来计算补贴幅度。这与在反倾销调查中,不采用中国企业的账面成本信息和国内市场价格,而使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如出一辙,势必导致补贴幅度虚高。 大家可以上WTO的网站查询美国被诉的案子,世贸组织一次又一次判决其各种贸易救济方法违规。在最近的一个裁决中,3月21日,世贸组织裁决美方对中国的全部11项涉案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所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附件5B承诺的补贴显著减少中国依规履行了。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无论美国还是中国,出口补贴现象都存在,但如果我们把世贸组织允许或者没有约束的补贴刨除掉,中国的出口补贴现象并没有一般想象地那样普遍。 目前大量存在的行业优惠措施与区域优惠措施,很多与出口是无关的。从世贸组织历次判决看,真正严重的问题是美国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九: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显著减少 中国入世之后,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有进步,但是不能令人满意。对此,我们应该努力尽快改进这一局面。 阿特金森说的“盗版与侵犯知识产权显著减少”应该是我们的目标,但在法律上讲,中方的所有承诺中并没有出现这一点。 其他成员对于他们发现的侵权行为,会采取海关措施没收等手段,还有诸如美国337条款机制,对企业和产品采取措施。从国家层面,在世贸组织中,其他成员往往需要依据中国的法律、政策、做法和世贸组织规则比对,以此判断中国是否履约。 2001年中国入世的时候,在专家工作组报告第251段表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虽然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但其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 根据工作组报告第342段列举的各段承诺以及入世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述,第251段不属于WTO承诺的一部分,我们可以使用其帮助理解明确作为WTO协议一部分的各承诺,但其本身不是承诺。 在WTO案例中,2007年中国曾经被美国诉侵犯知识产权,该案的三项请求,结果是美国胜两项,中国胜一项。 美国胜诉的一项是美国指控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该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美国提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要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虽然不赞同这一说法,但判决后很快执行,修改了著作权法。 另一项是美国认为,中国海关等有关规定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处理规定了顺序,在这种顺序之下,海关有义务优先适用慈善机构收购、拍卖等方式,只有在无法完全去除侵权标志时才必须销毁货物。 中国觉得这些侵权产品不进入商业渠道即可,不必先销毁,没有慈善机构要并且拍卖不出去才销毁。美国认为中国的这一顺序限制了海关首先销毁的权力。 中国随后也按判决修改了规章。如果公平地看这两项争议,这应该是属于对细节规则理解上的不同意见。毕竟,世贸组织也判中国对另一项争议,刑事惩罚的门槛问题的做法是合规的,驳回了美国的请求。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十: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并不再操纵技术标准 拜托,中国有多少本钱操纵技术标准啊,这一套都是发达国家搞起来的。 世贸组织涉及这个协议即TBT协议的案件目前有54件。请大家在世贸组织网站查一下,查争端解决,分协议找案件,就能找到。 大家可以看看这54件案件的被告都是谁? 大家可以帮我数数美国被告了多少次,欧盟、澳大利亚被告了多少次,印度、乌克兰都上榜了,根本没有中国什么事好吧。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十一:向“华盛顿共识”定义的目标发展 大家自己想想,这条可能是真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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